业主花20万韩元购买地下停车位,每月约定停车管理费为140韩元。
由于业主没有按时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导致车辆无法进入地下停车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排除妨碍……· 没交管理费车进不了停车场 ·
戴女士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这套房子是在2010年12月5日购买的。2013年7月31日,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权协议书》,约定戴女士有偿受让小区项目地下室B2层G029号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费20万元;同时还约定了因本车位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戴女士承担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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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
戴女士依约交纳车位使用权费,
开发商向戴女士交付了停车位。
戴女士与小区物业及开发商约定每月停车位管理费140元。
戴女士最后一次交纳停车位管理费为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小区物业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使用机动车辆道闸识别系统,对进出车辆进行识别后作出放行或禁行处理。戴女士因其于2016年起未交纳停车位管理费导致其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影响对其所购置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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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前小区物业也曾起诉戴女士要求给付物业管理费。2015年8月3日,法院判决戴女士给付物业公司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戴女士持有的小区门禁卡可以保证其正常出入小区。
· 欠费也不能限制车出入停车场 ·
戴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房屋
及所使用的地下停车位排除妨碍。
一审法院认为:
戴女士作为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人,依法对其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戴女士以其地下停车位使用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排除妨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物业公司以戴女士拖欠停车位管理费、道闸识别系统是开发商在建小区时已经安装,以及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戴女士设置任何妨碍,只是进行有效管理为由而对戴女士的车辆作限制出入处理,与戴女士拖欠管理费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亦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协议行使其对戴女士欠费的请求权利,其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戴女士所称物业公司以安装门禁卡的方式让其通过刷卡方式回家、但因原、被告间尚存其他纠纷,小区物业未将其所交付戴女士的门禁卡进行授权,致戴女士无法刷卡进入楼内一节,与法院查证事实不符,戴女士可以使用经物业授权的门禁卡出入,小区物业有权对小区进行必要的管理,使用经授权的门禁卡并不构成对戴女士的案涉房屋物权的妨害,因此对戴女士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应当指出,戴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加强交流沟通,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
· 法院判小区物业停止妨碍 ·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碍
戴女士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
驳回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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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服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认为:
地下停车场为小区业主使用,由物业公司提供有偿物业管理服务,戴女士在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进入停车场是对其他车位所有人权利的侵害。
二审法院认为:
戴女士作为停车场的合法使用权人,对案涉停车场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以戴女士拖欠管理费为由限制其车辆出入,妨害了戴女士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一审判决其停止妨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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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编辑:樊金石 校对: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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