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33条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28条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正是对这两个法律条文不够熟悉,便想当然地认为和房子有关的就是不动产,就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管辖跟着房子走”。×
但是,该条法律解释涉及两个问题时才属于不动产纠纷:
1.物权方面的诉求:不动产确认、分割或相邻关系;
2.合同方面的诉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邮寄立案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政策性房屋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引自
因此,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律:
1.如果诉讼只涉及合同方面诸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求,则适用一般管辖,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2.如果诉求部分涉及到了物权方面的确权、分割等问题,则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
3.例外情形:离婚诉讼、继承诉讼中如遇到分割不动产的诉求,仍然按照离婚诉讼、继承纠纷诉讼中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来确定。
案例:
1.广州住天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城启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01民终15531号)
2.深圳市名夏集团有限公司、李洁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03民辖终3242号)
二、遇到集中管辖情形之时
集中管辖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其规定:将特定的案件集中交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通常都交由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来受理、审理该案件。
案例:
1.广州市凌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慧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辖终1231号)
2.广州奕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粤01民辖终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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