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以来,共有3套商铺房贷因“租赁养贷”未能被判处提前还款。
最近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审判中,结束了3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90年代以来,小伙子姜某购买了3套商铺,计划长期“租赁贷款”,不料住房抵押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处解除贷款合同。姜某分别返还了某商场银行贷款本金43.4万韩元、41.3万韩元、41.3万韩元,并支付了逾期利息、罚款、福利等。开发商某住宅公司共同结清上述贷款本金。
90后小伙江某因之前做生意积攒了一定的收入,遂萌发了投资房市长期“以租养贷”的想法。2018年初,江某看中了南昌某楼盘的商铺三套,遂与某银行、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48万元和48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205%,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8年3月起至2028年3月止。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即抵押人同意以其购买的上述房屋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某置业公司同意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相应的他项权证期间,向某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江某未能如愿将上述商铺出租,其希望通过“以租养贷”的方式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愿望就此落空,只能自己勉强按月支付房屋贷款。后江某自身出现一些变故,资金链出现断裂,导致三套商铺断供10余期。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江某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被告违约,某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现某银行要求江某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本金43.4万元、41.3万元和41.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书还确认,由于开发商某置业公司未积极督促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亦未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初始登记并及时对接和配合银行,导致案涉房产未获取他项权证,开发商某置业公司存在过错,依约应就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2019年以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已经受理了上百起因断供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断供频发现象,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一方面,购房者贷款买房时,应当恪守诚信理性购房,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银行告上法庭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归还银行贷款应该按期并且足额,如果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贷款所购房子也可能要被拍卖用以清偿。
来源:江西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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