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制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有人对此产生了疑问,小区人防工程是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还是属于开发商所有,是否可以作为地下停车场,开发商是否可以自行划定车位?如果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场,那么人防车位可否买卖,车位可否办理产权登记,车位可否转让,车位的管理收益是否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这些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
所谓人防车位,实际上是指城市新建住宅小区所建设的位于防空地下室中平时使用功能为停放车辆的防空地下室区间。这类车位开发商是没有分户产权的,只有使用权。如果遇到战争或者大型灾难,车位要无偿提供给国家使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是对于普通车位的规范,而对于人防车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围绕人防车位的权属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操作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判例。一种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人防地下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开发商应当对此享有所有权。第三种观点认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人防车位占用的土地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该车位应属业主共有。
就江苏省人防车位租售政策而言,《江苏省实施》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突出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的功能,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平时使用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管职责,特别强调了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总而言之,人防项目具体建设情况不尽相同,如何防止车位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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