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松原路128区开发商出售停车使用权,领导采访对象。
最近,徐汇区松原路128红交大士官的多家业主反映在新民晚报《帮助农》上,6月中旬,小区开发商方面突然发布公告,宣布将出售室内停车场的停车使用权。价格约为30万韩元1个。
不少业主表示反感,认为这种转让使用权的行为属于“预收租金”,让人难以接受。更为关键的是,转让使用权是否可以由开发商“独自作主”,而不需要业委会同意?对此,记者展开调查。出售60个车位使用权
网上公开资料显示,宋园路128弄虹桥大仕馆小区的开发商是上海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业主陈先生告诉记者,以往室内停车场是包月出租,400-600元/月。这次贴出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落款单位是上海大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样由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在公告中,上海大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称向广大业主开放车位使用权转让,共涉及60个车位,一楼车位30-35万/个,二楼25-30万/个,需要一次性付清。业主购买使用权后,每个月还需向小区物业交付100元车位管理费。
记者注意到,关于车位使用权期限,公告中说“与业主购买的住宅产权剩余期限一致。”
“使用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使用权可以转让出售吗?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又有何区别呢?一时间,这两个问题成为核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杰表示,首先需明确该室内停车场的车位归属,如果确实归属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出租。赵杰律师还指出,车位使用权转让不等同于租赁性质,也不等同于产权转让性质。
“狭义上的产权也即平时老百姓所理解的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赵杰律师告诉记者,在产权方转让车位使用权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转让停车位使用权后有剩余停车位的,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绕开业委会成争议点
小区业委会成员吴先生认为,开发商绕过了业委会,“自作主张”宣布转让车位使用权,这是“钻了空子”。他表示,据他所知,这幢室内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等不得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部分分割管理。”
“物业管理着停车场,而物业又是由小区业委会聘请的,转让使用权和收取停车管理费怎么可以绕开业委会呢?”业主陈先生质疑道。
截稿前,记者分时段多次拨打公告中的咨询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透露,开发商转让车位使用权一事属实,但具体如何实施,由车位产权方作主,物业方面并不清楚。
记者获悉,6月25日,小区所属徐汇区田林街道、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已召开过一次协调会。会上,针对不少业主提出的“停止使用权转让”,参会的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汇报,目前还未有明确回复。
新民晚报记者 夏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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