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2021年第38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鞠增玉,市人防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王志杰、市人防办审批科负责人王健介绍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三五”时期
潍坊市人防事业发展情况
指挥体系更加完善
应急指挥能力不断提高
一是健全人防组织指挥体系。按照信息化条件下防空袭指挥需要,建设基于信息流程的联合指挥体制机制,做到了指挥机构健全,指挥要素配套。着眼实战需要,组织人防指挥部训练、综合演练和军地联合演练,提升了人防组织指挥能力。
二是完善人防应急方案和设施设备。制定疏散方案,完成防空袭方案修订,建成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对接进一步落实到镇(街)、村(居)。
三是应急行动能力提高。建立健全各类人防专业队,应急救援演练、参加国防动员演习成为工作常态,应急行动能力稳步提高。
人防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信息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一是完善“三位一体”的指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地面指挥中心,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二是建设人防预警发布体系。完成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警报发放系统对接,安装防空警报器391台,连续24次成功组织“6.15”防空警报试鸣。
三是启动人防无线宽带集群专网建设。建设联通全省主要通信干道,覆盖主要城区的无线宽带通信网络,与省市实现无线短波电台互联互通,提高人防指挥信息化水平。
防护工程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防护体系开始向规模化发展
一是规划引领的作用有效发挥。市区和8个县市均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人防工程规划做到全覆盖,以规划引领,加快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格局已经形成。
二是人防工程总量快速增长。制定出台《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3个规范性文件,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新建民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条件,把好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进口、出口关”,全市人防工程总量快速增长。
三是人防工程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建成人防工程基本信息数据库,实现人防工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开展早期人防工程隐患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8000延米早期人防工程进行了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推进融合式发展
人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不断提升
一是融入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拓展更广。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并严格落实,推进城市防护能力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利用人防资源服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产值4000余万元,提供就业岗位350余个。
二是融入公共应急管理务实有效。制定完善人防专项预案。完成《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利用人防指挥所通信警报设施,积极承担平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保障任务,在重大灾害救援行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是融入社区服务群众不断深化。推进人防工作融入社区,在全市26个社区开展人防教育试点,定期组织人防宣传和疏散演练,强化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
防空防灾教育深入开展
全民人防意识不断提高
一是持续开展人防宣传“五进”活动。充分利用“3.1”国际民防日等时机,开展“人防知识宣传周”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将人防教育和疏散演练、自救互救能力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创新人防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面向全社会开展人防知识有奖答题活动,激发全社会学习人防知识、关心人防的积极性。
三是加快建设人防教育展馆。市本级2000平方米人防教育场馆已启动建设,13处县级人防教育场馆投入使用,人防教育场馆的作用有效发挥。
法治建设持续推进
人防依法行政更加规范
一是完善法规政策体系。贯彻落实中发15号和鲁发20号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13个,为推进全市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筑牢政策法规基础。
二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完成全市人防系统权责清单的编制,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推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上运行,规范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人防建设秩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五”期间
人防建设重点工作
加快推进指挥体系建设
提升防空备战指挥能力
健全各级人防指挥机构设置,修订完善防空袭预案,建立军地联合、统一指挥、快速高效的人民防空作战指挥体系。加快县级基本指挥所的建设,力争到2024年,8县市基本指挥所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落实好人民防空训练大纲,开展人防指挥部、人防专业队、城市人防疏散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演练,提升人防组织指挥体系化、实战化水平。
加快人防信息化系统建设
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
完善以指挥所为中枢的指挥控制、通信、警报等信息系统,突出指挥通信互联互通,推动县级人防信息化建设提档升级,着力提高指挥保障能力。
加快防护工程建设
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进一步加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推进人防工程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全面落实。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为重点,坚持应建必建,保持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人口同步增长。
抓实法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建立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强化制度落实,保障人防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抓好人防执法队伍建设,配置适当的专兼职人员,抓牢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人防建设管理提供坚强保障。完成市级人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将其打造成为面向全社会的人防知识宣教平台。创新开展人防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教育的优势,逐步提高人防教育覆盖面。
鲁网记者提问
请介绍一下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有哪些改进?有哪些主要内容?
王健回答
2020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32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干性政府规章,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一起构成了我省人防领域地方性法制体系,对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调整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流程再造,为更好地落实省《管理办法》,为此,市人防办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对《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该文件自2017年印发以来的运行情况的调研和评估,重点针对基层和服务对象集中反映的问题和一些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条款进行修订和调整。
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重点对我市人防工程规划、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质量管理、维护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和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具体标准,规定我市规划区内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二是调整了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审批流程。着力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结合省办法,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含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修建防空地下室;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按照不低于7%;临朐县、昌乐县按照不低于6%。修改后的新标准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计算简捷、便于操作,杜绝了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的随意裁量问题。
鼓励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对建设单位修建该工程的建筑面积的分别乘以2或1.5的系数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为杜绝分期建设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拖后导致的少建不建而又无法建设的问题,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和省管理办法,规定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实行同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防空地下室应和地面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特别是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需先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同一项目后期建设中抵扣。
三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流程再造。为加强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把控,结合省管理办法,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以及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防护标准的情形分别予以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四是明确了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维护管理费用承担方。规定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以保证战时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以上是《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关于该办法的详细具体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潍坊市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查阅和了解。
潍坊广播电视报记者提问
人民防空人民建,人民防空为人民,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一直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请问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是如何界定的?
王志杰回答
我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开发商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设施,所有权属于国家。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对人防地下室拥有平时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不能买卖),不能办理不动产证。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但满20年可以续签,不能一次签订70年。合同的履约由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在此过程中,人防部门会履行对人防设备设施防护功能的监管职责。
编辑|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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