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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官网】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正式发行股票科学创新版上市公告书(C5版)。

(上传C5版本)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资料已由对话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审计提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话审查员[2022]000287号)。本上市公告不再公开。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投资者想知道相关情况,请阅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在该上市公告中披露,公司上市后,202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未审计的财务报表请参考本上市公告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韩元

2022年第一季度末,公司的流动负债比2021年底下降了21.87%。主要由于2021年年末奖金在今年第一季度支付和集中支付供应商到期贷款等因素,员工工资、应付款和应付票据比去年年底大幅下降。

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上升了20.30%,主要是随着下游市场行业的变化趋势,积极扩大客户需求,2022年1-3月公司精密激光加工设备收入比去年同期进一步上升。

2022年1月-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由正转为负,主要是因为本期间公司发放了2021年年终奖,集中支付了供应商到期贷款,比上一年同期更大。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准备筹款家具存储监督合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与担保机构中信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就发行人、担保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达成了详细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将首次公开募股意向书刊登在本上市公告书中之前,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下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的行业和市场没有重大变化,原材料购买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购买、产品销售方式等没有太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有关的采购、销售、贷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没有签订对本公司资产、负债、股份、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合同。

(4)公司没有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相关交易,也没有发生招股说明书中未公开的重大相关交易。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的购买、销售和更换。

(七)公司所在地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变更。

(9)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问题。

(10)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等意外事件。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没有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没有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公开。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和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担保机构是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学创新板块上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010中信建投资证券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监督工作的发起人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朱云凡老师:推荐代表。现任中信建投资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具有10年投资银行实践经验,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打火机股票、泛微网络、天目湖、华昌达、邮政股份、灿正股份、灿正科技等IPO项目、卧龙电气非公开发行项目、天目湖、嘉力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华昌等。推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把广大的老师当仇人。现任中信建投资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具有6年投资银行实践经验,曾参与或参与威尔药业IPO项目、安诺奇非公开发行项目、丰鱼建设汇债项目(正在审理)、技术IPO审批等项目。推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的承诺事项

一、对股票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玉兴承诺:

“1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本人持有的首次发行前公司股票,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股票。

2.如果遵循上述股份锁定约定,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6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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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德展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三)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发行人新增股东中电基金、章军、元禾基金、中微公司、范琦、启仁投资、阳明投资、苏州沃洁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上述期间孰晚日期为准),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上海尚理、冠赢投资、金运基金、思通盛达、来德电子承诺:

2、本企业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企业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持股且已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董事、高管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赵裕洪承诺:

2、在遵循前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董事陈奕豪、独立董事潘文军、徐朝华、蒋力承诺:

“1、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狄建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发行人董事丁哲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袁凌,高级管理人员李苏玉、吴忠刚,监事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承诺:

(六)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徐海宾、李立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首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同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苏州沃洁、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德展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首次发行上市前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票。

2、限售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限售期限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本企业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先后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倍。

2)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实际控制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增持股份方案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方案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股份回购。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负有回购义务的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O YUXING承诺:

“1、本人承诺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后,向董事会提出增持股份方案:

2、本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增持股份方案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所增持的股份。

3、本人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公司股份总数2%乘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的金额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3、董事及高管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管赵裕洪、狄建科、丁哲波、陈奕豪、袁凌、潘文军、徐朝华、蒋力、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1、本人承诺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在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后,向董事会提出增持股份方案;

2、本人承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总和,承担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增持义务的连带责任。

4、如本人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四、关于依法回购股份并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O YUXING承诺:

“1、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O YUXING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加强与科研机构合作。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客户的基础上,大力开拓、发展更多市场客户,不断做深、做细国内市场,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建立更加广泛、优质和稳定的客户群体,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意见,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并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细化了本次发行后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同时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有违反,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ZHAO YUXING、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波、陈奕豪、潘文军、徐朝华、蒋力、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积极推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完善薪酬制度,使之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公司保证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公司应遵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波、陈奕豪、潘文军、徐朝华、蒋力、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李苏玉、吴忠刚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公司承担的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中介机构承诺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0287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2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3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0250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846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21]007073号出资复核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大华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

康达律师承诺:“如果本所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与客观事实、真相相违背或不一致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且本所因此要承担责任的,本所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已经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等方式依法进行赔偿,但本所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承诺:“如因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人将回避表决;

3、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赵裕洪、狄建科、袁凌、丁哲波、陈奕豪、潘文军、徐朝华、蒋力、苏金其、王龙祥、闫华、李苏玉、吴忠刚、徐海宾、李立卫承诺: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

(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北京沃衍、江阴沃衍、无锡悦衍、苏州沃洁、天龙重工、中煤设备、德展投资以及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尚理、冠赢投资承诺:

“1、本企业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及时予以披露;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HAO YUXING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4、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给公司。

6、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之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周云帆 仇浩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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