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相应存储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已领取了城镇生活保证金,或者因其失业未再就业的;
五、非本辖区户口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合法租住房屋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一)、(七)、(八)项提取条件,其配偶也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可同时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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