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此次出台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共有12条具体内容,主要从评价方法、引进标准、引进对象、政策梯度、办理便捷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实施办法》的大特点是:强化市场导向,主要以薪酬评价、 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
《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创业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
1、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 机构(须经上海创业 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 额200万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 额500万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 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 机构首轮创业 额500万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 额1000万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 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 机构首轮创业 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 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 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1、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直接落户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风险 管理运营人才
居转户
本市创业 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直接落户
本市创业 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 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四、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直接落户
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五、企业家
直接落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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