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适用于针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要求的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的自营信贷资金为资金来源,推出的组合贷款业务。贷款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贷款商业银行。
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商品房贷款申请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准贷时限和房屋种类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下发24个月内准予申请(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24个月内准予申请)。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的六个月内准予申请。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存量房或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平房除外)。
组合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即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商业贷款期限由组合贷款的银行审核与确定。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
首次购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按核准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除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经拍卖成交的住房(即拍卖房),贷款比例按拍卖成交价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含十年),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比例不高于核准价的60%。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二十五年减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且不超过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二十五年(不含二十五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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