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为广泛听取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在重庆人大公众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寄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
运管条例修订
填补汽车租赁法规空白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填补了法规空白。
一是设置了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修订草案对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建立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称,首先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设定准入门槛,能够保证租赁经营者具有适当的赔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其次是完善管理制度的需要。目前我市汽车租赁行业尚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突出表现为利用个人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利用租赁汽车变相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等。
二是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规范。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驾校培训投诉突出,主要表现在使用非教练车开展培训,教练员索取财物、不文明教学等。修订草案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增加了行为规范。
小区配套设施
开发商应公开承诺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三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称,一是修订草案通过提高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门槛,防止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的个人或单位进入房地产行业后因资金、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社会矛盾。但实缴注册资本的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且提高实缴注册资本金是否符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还有待商榷。
二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取消后,房屋交付使用成为监管空白。目前,修订草案设定了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交付使用告知及公示制度,能否有效解决问题还有待验证。
三是房地产开发行业中项目公司越来越多,往往在项目交付使用后即注销。这些项目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修订草案规定,项目公司解散后,其股东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责任,这与公司法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精神是否一致,也需要继续研究。
村委会成员
离任要接受经济审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共三十二条,涉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关于村民如何自我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是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比如,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民小组会议各自的职责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村务公开及组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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