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吹风会,通报了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债务集中清算案。
“蔡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第一个具有个人破产实体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算案件。有望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依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院长陈卫国9日对本报表示。
据了解,蔡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生效判决文件认定其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21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蔡名下房产仅持有其现瑞安机械有限公司1%的股权(实际投资金额为5800元),以及另一笔报废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在公司月薪4000元左右,配偶胡某某月薪4000元左右。蔡长期患有高血压、肾病,医疗费用巨大。他的孩子在读大学,家里长期入不敷出,无法还清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全介绍,2019年8月12日,法院决定受理蔡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立案后任命温州成达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了蔡债务集中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4名债权人参加了表决。蔡郑重承诺,除经理认定的房产外,无其他房产;有不诚信行为的,愿意承担法律后果,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后蔡提出了18个月内按1.5%的结算比例一次性结算,即3.2万元。同时,蔡承诺,如果其家庭年收入在方案完成之日起6年内超过12万元,超出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未偿债务。
在上述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投票通过了上述债务集中清算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收回其剩余债务的权利,并同意自清算方案完成之日起三年后,债务人可以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清算方案全面实施之日起六年内,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务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原金额清偿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下达了对蔡的禁止令,结束了此次清理所涉案件对蔡的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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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国表示,温州法院首先尝试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基于债务人的诚实信用、债权人的公平补偿和管理人勤勉尽责,帮助债务人获得债权人的理解并“重获新生”,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鼓励创业、完善法院执行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
据了解,温州市发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9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同的第一次政府与医院联席会议纪要。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金融办通报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实施意见》。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算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温州法院系统已对筛选后的19起具体案件启动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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