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陆女士去邮政储蓄银行取钱时,发现卡里2万块钱莫名失踪。经查,她知道银行未经卢女士同意开设了一家网上银行,也有人通过网上支付将钱花掉。
2013年9月16日,陆女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永城市邙山镇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邙山镇支行)申请借记卡,储蓄8万元。2014年,她又存了1万元进卡。2015年3月,陆女士从卡中取走7万元,卡内本金加利息2万余元。
2015年6月18日,陆女士拿着卡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卡里的人民币22900元不见了。
找不到合理的说法,陆女士起诉邮储银行邙山镇支行。
法院发现,邮储银行邙山支行在为陆女士办理借记卡时,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开通其个人电子银行业务,使借记卡存在他人通过个人网银私自转账的风险。
2015年5月24日,有人通过网银修改了陆女士的借记卡。卡内2万元每年定期划入活期账户,跨行汇款2.285万元(返账),个人网上支付2.29万元。
经公安局鉴定,借记卡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及电子银行服务机印记录上的签名笔迹并非陆女士本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陆女士的损失完全是邮政储蓄银行邙山镇支行的过错,判处邮政储蓄银行邙山镇支行支付陆女士存款人民币22,900元及利息。
邮政储蓄银行邙山支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陆女士本人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未经银行许可。因为卢女士开通的网银绑定到她控制的手机号,所以不能冒用她的身份。如果网上银行没有激活,就不可能转账。从网上银行流程可以看出,生成的资金交易不是由陆女士操作,就是由她授权。陆女士未在申请表上签字并不意味着她不同意开通网上银行交易。银行要求法院改变判决。
陆女士辩称,她既没有签约开通网上银行,也没有收到手机短信或转账验证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该行提交的关于陆女士个人开通电子银行的证据被驳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陆女士经营或授权他人经营个人网银。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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