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来
韶山的李先生在银行开了一张借记卡,存了8万元。没想到,当天就拿走了7万。原来罪犯克隆了银行卡。在多次向银行索赔未果后,李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韶山市法院就银行卡被盗一案作出判决,相关银行被判承担李先生70%的损失。
【案件回放】银行卡被克隆,存款被盗
李俊是一个个体经营者。2013年4月,经业务员联系,在韶山某银行办理借记卡,设置密码,办理短信提示服务。下午,李俊托的亲戚往卡里存了8万。
然而,从当天下午3点开始,李俊陆续收到短信提示,称卡内资金已被提取。他立即去银行查询,才发现卡里的资金被拿走了7万元。他立即报案。经调查,李俊卡中的7万元在湘乡市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别人抢走了7次。
银行监控显示,密码是李俊在办卡过程中泄露的,钱是别人用复制的卡拿走的。事发后,李俊以银行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损失时间3万元。在被对方拒绝后,李俊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存款人和银行的责任是“三七开”
在法庭上,李俊认为银行在自己的业务流程中没有提供安全的服务场所,导致其卡号和密码被他人窃取。此外,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应有效识别重复和克隆卡,以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对此负有责任。
该行辩称,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为了查明事实,应暂停审理。此外,李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款被重复卡提取。即使使用重复卡取款,损失也是由于ATM机未能有效识别重复卡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认定被告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70%,其他损失由原告承担。最后,法院裁定银行赔偿李俊7万元的损失。
【在此情况下】持卡人还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李俊总是随身带着他的银行卡。我没有提现。我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韶山市法院认为,作为持卡人,李俊的交易密码和身份信息由本人设定并保存,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因为自己的过错,密码被泄露,造成的损失他也有责任。
本案中,银行未能正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能履行仔细审查的义务,从而将争议款项错误支付给他人,应对其在办理相关业务中的重大错误承担责任。
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有义务确保储户存款和取款的安全,银行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
据调查法官称,近年来,克隆存折和银行卡的案件时有发生。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彭迈律师认为,韶山法院的本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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