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猪肉到人的餐桌,所有的标准化流程都不缺一道程序,比如猪的入境、屠宰、检疫、检验、盖章、分割。住在泰州市三门县普八岗镇的屠夫程某,怀疑猪在指定屠宰场屠宰麻烦,成本高,就在自己家里杀猪,在市场上卖。5月16日凌晨,三门县公安局普八岗派出所和县农林分局执法大队成功捣毁两家非法屠宰场,抓获涉案7人。昨天,有关人员被刑事拘留。
5月14日,三门县公安局蒲坝口岸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辖区时得到一条线索:千山村附近有两批非法屠宰场,将不卫生的猪肉带到市场出售。警方立即调查了情况,发现属实后向领导报告。
5月16日凌晨,民警得知叶等人要去杀猪,立即加入三门县农林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凌晨2点,外面还是一片漆黑。叶等人早早起来烧开水,摆好工具,忙得不可开交。他们把一只肥猪放在长凳上,举起刀子摔倒了,猪在嘶嘶的嚎叫后很快平静下来。这时,警察和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叶、程和金不知所措。在确定证据后,执法人员将三名嫌疑人带回警察局进行调查。
随后,警方获悉,另一批成员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和陈某将非法屠宰的猪肉运到市场销售。执法人员赶到市场扣留了不卫生的猪肉,同时将四名非法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叶等人供认了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
据了解,叶茂等人以前是买猪运到县城指定的生猪屠宰场,经检疫合格后屠宰。此外,每头猪都需要支付检验和屠宰费用,来回运输猪的通行费不仅会增加猪肉的成本价,还会造成来回的麻烦。自2016年4月起,叶等人非法设立屠宰场,在附近村庄购买生猪进行屠宰,然后将不卫生的猪肉带到市场出售。
目前,包括叶某在内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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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厂,从事屠宰、销售生猪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特殊项目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商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城市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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