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支票有两种方法:
(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
(2)委托贵公司代理行兑现转账。
取得支票后,需要提示付款人(金融机构)。一旦出示支票,付款人将从出示支票的出票人账户向持票人支付支票中记录的金额。
公司通常以第二种方式兑现支票金额。将支票委托给自己公司的代理行进行兑换和兑付,银行将支票带到清算所进行兑换,银行间办理。此时,当出票人在付款行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变成了拒付支票,会被退回一张无法支付的票据。
有时候支票可以用第一种方法兑现,但是如果付款银行在国外,这样做效率很低,如果存款不足,很难处理两者之间的纠纷。所以为了保证安全方便,还是由银行兑换兑现。
有些发票人很困惑。即使今年2月没有29号,缴费日期还是写29号,6月没有31号,也是6月31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当月的最后一天仍然是付款日。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支票的,付款银行不得向持票人支付金额。会计应在当天或第二天立即将支票转交给银行托收。
但支票被拒付的,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条件如下:
(1)提示期间的提示;
(2)付款行拒绝付款的原因附在支票上。
由于存款金额不足等原因,兑现的支票将被拒绝,然后由银行返还给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支票被拒付,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支票金额或利息,这被称为追索权。
要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上述第一个条件意味着发票必须在发票日期后的10天内以现金形式提交。提示期结束,出票人可以取消付款委托,支票追索权也相应取消。
为了证明支票已被拒付,付款银行将签发拒付证书。相关句子为“× ×支票,因× ×原因不能兑现。*年*月*日* *银行* *支行,经理* * *盖章”。当票据被拒付时,拒付原因的说明将与支票一起返还给持票人。
如果票据被退回,不能收到现金,可以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没有给付意思表示的,会导致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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