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养不起,卖不起,只能饿死。”这就是河南省商丘市鹦鹉农面临的困境。近日,红星新闻收到网友举报,称河南商丘近千名农民饲养的弗氏牡丹鹦鹉因卖不出去导致大量死亡。
据了解,牡丹鹦鹉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面临处罚。
当地农民告诉红星新闻,商丘已经培育牡丹30年了。由于历史原因,大多数农民证件不全。2020年10月,部分农户因之前的销售行为被列为非法销售者,被依法刑事拘留,非斯图牡丹鹦鹉市场交易几近中断。
━费农民养的牡丹鹦鹉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野生动物非法买卖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决定处罚时,应当考虑所涉及的动物是否为人工繁殖、濒危物种、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人工繁殖等。,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处理。
长期关注并代理多起鹦鹉案件的北京市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将野生动物买卖罪严格限定在《刑法》第341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罪。根据新法,它优于旧法。在动物案件司法解释未修改的前提下,实施《指导意见》,综合评估社会风险,确保罪责相适应。
“我不愿意放弃这些鸟。前段时间因为鸟食不适合鸟吃,很多鸟饿死了。我难受了好几天。如果弗氏牡丹鹦鹉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我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帮助这些鸟,为这么多的鸟找到一个家。”农民周女士说。
农民:没人敢要求鸟价从30元免费降到3元
“费的牡丹鹦鹉在商丘三十多年了,这几年一直太平无事。2020年下半年,外国公安部门多次来商丘带走我们的农民和鸟商。在这种情况下,鸟价一直从30元降到3元,没人要。大量小型观赏鹦鹉不能在农民中出售和储存。在手中。”
张先生,40岁,在当地从事鹦鹉养殖15年,商丘鹦鹉农代表。他告诉红星新闻,据统计,商丘市有837户农民,现有摊点饲养的小观赏鹦鹉有122万只,其中大部分是弗氏牡丹鹦鹉,占全国屠宰总量的90%。
━费农民养的牡丹鹦鹉
据张先生介绍,商丘牡丹的人工繁育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有人从北京进口几十只鹦鹉喂自己,发现市场前景不错。商丘鹦鹉养殖发展迅速。
据公开信息,牡丹鹦鹉别名牡丹鹦鹉和褐头牡丹鹦鹉。野生牡丹鹦鹉生活在热带丛林中,经常成群生活,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2003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列入名录。弗氏牡丹鹦鹉等小型观赏鹦鹉的驯养繁殖和市场进入找到了法律依据,弗氏牡丹鹦鹉的养殖户数量和繁殖数量迅速增加,在当地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
然而,2012年10月23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2012年第9号公告废止了上述通知,牡丹鹦鹉的销售、出口和贸易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
据媒体报道,2020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警方公布了一起贩卖牡丹鹦鹉案。警察在一辆公共汽车上发现了44只鹦鹉。经鉴定,发现这些鹦鹉均为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这些鹦鹉是从河南商丘购买,然后饲养出售的。10月11日,办案民警在河南商丘王家中发现200多只鹦鹉,其中只有147只为牡丹鹦鹉。目前已有3名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多年前都安然无恙。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禁止。”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在推进全市养殖前期,没有人要求他们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书,只是给部分农户发放了营业执照,很多农户之前并不知道弗氏牡丹鹦鹉是国家保护动物。
⊙目前,当地农民的费牡丹鹦鹉面临着无人敢免费送的局面
张先生说,一些农民由于以前的销售行为被列为非法销售,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非斯特斯牡丹鹦鹉市场的交易几乎中断。
“现在都是标准化养殖,1000对鹦鹉一个月要花1万块钱喂。受疫情影响,至今无人采鸟。Feed现在靠网友捐款。我目前有1500多双。说实话,春节前如果没有办法,我可能不得不放手,我受不了。”张先生说。
另一位当地农民周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饲养牡丹鹦鹉已经有十多年了,她不会担心前几年卖掉它。2020年,当地农民被捕后,鹦鹉的购买价格甚至下降到2元一对。时至今日,周女士一家不仅失去了近几年的积蓄,还不得不在超市打工,以维持家中1000多只鹦鹉的生存。
“我们也在这里上课,教授农业技术。我以养鸟为职业。商丘很多农民现在撑不住了,很多鸟饿死了。家里还有一个人照顾鸟,另一个人出去打工赚钱买鸟粮。以前我们农民把这只鸟当宝贝养,现在养的越多,损失越大。”周女士说。
费希尔牡丹鹦鹉进口商:30多年前引进的鹦鹉都是人工繁殖的
广东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何宋博两年前代理过弗氏牡丹鹦鹉案。当时他感受到了农民和爱好者的体验,于2018年致信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呼吁国家尽快将弗氏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名录》。
“2017年1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特别规定,明确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17年7月1日,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人工养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包括暹罗鳄、虎蛙等9种野生动物。建议你局尽快将牡丹鹦鹉等陆生野生动物纳入以54种野生动物名录为基础的“第二批名录”管理,以确保市场需求,为原名录中人工饲养、从事商业经营利用的农民和爱好者提供新的法律保护,保护无辜群众免受刑事侦查风险。”宋博在信中写道。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名录国家林草局官网截图
近日,何还从河南商丘农民那里了解到,当地大量农民面临犯罪风险,很多农民靠养殖牡丹鹦鹉为生。他们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现在陷入困境。
据何了解,前一案聘请鸟类专家对弗氏牡丹鹦鹉发表意见,称弗氏牡丹鹦鹉的原产地为非洲。20世纪80年代从香港引进人工繁殖物种后,经过30多年的人工繁殖,由于弗氏牡丹鹦鹉非常容易繁殖,所以中国有非常大量的人工种群。人工驯养的弗氏牡丹鹦鹉主要用于观赏和玩耍。该品种在国内无野生来源,人工驯化的弗氏牡丹鹦鹉不能在野外。
“目前,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构很难鉴定物种是人工驯养的还是野生的。因为家养的和野生的牡丹鹦鹉的DNA是一样的,不能和DNA区分,只能从外貌和羽毛颜色来区分。但现实中很多农民是做不到渔家牡丹鹦鹉人工驯养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能会将人工驯养的渔家牡丹鹦鹉等同于野源追究刑事责任。”何宋博告诉红星新闻。
著名鸟类专家汪曾年从事鸟类研究50余年。1986年,汪曾年作为北京爱鸟养鸟协会秘书长,从香港引进10种国外鹦鹉1000对,其中100对牡丹鹦鹉在圆明园鸟厂饲养。
↑专家指出,弗氏牡丹鹦鹉的人工繁殖条件相对成熟
汪曾年告诉红星新闻,当年引进的牡丹鹦鹉都是人工繁殖的鹦鹉。因为它容易繁殖,所以中国的人工种群已经很大了,价格也贴近百姓,只要全国都有卖鸟的,就能看到。据他统计,仅2000年,中国就人工繁育出近亿对牡丹鹦鹉。
“人工繁殖鸟类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另一种方式。把人工繁殖的鸟类放生,很容易导致它们的死亡。”汪曾年说。
鸟类保护协会的一位志愿者告诉红星新闻,费曼这样的凤头鹦鹉人工繁殖条件比较成熟,相关部门在执法时很难为这些鹦鹉提供良好的庇护条件,这就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
防盗猎人:不可能完美区分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
另一方面,红星新闻也注意到,对于区别对待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的立法建议,有些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一些反偷猎志愿者写道,许多人担心一旦立法对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区别对待,偷猎和粉饰很可能会变得更加普遍。比如画眉和百灵鸟拿到养殖证后,这些鸟其实大部分都出现在市场上,是在野外捕获的,非法商贩把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洗干净。
“如果能对人工驯养的动物和野生动物进行理性、客观、科学的区分,不让一个人因为不伤害野生种群的人工繁殖活动而坐牢,不让一只无法在野外放生的人工繁殖的动物因为收容救助不当而死亡,同时避免偷猎、粉饰太平,岂不是很美好?但是我们真的能完美区分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吗?”反偷猎志愿者说。
因为销售问题,农民的鹦鹉已经饿死了
近年来,贩卖鹦鹉触犯刑法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深圳鹦鹉案”。2016年5月,王鹏因贩卖6只家养鹦鹉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王鹏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3月,王鹏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判决。
↑江西邱鹦鹉案判决书
2019年江西邱鹦鹉案,涉案鹦鹉也是费的牡丹鹦鹉,邱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本案律师称,与深圳鹦鹉案相比,牡丹鹦鹉虽然都是人工繁殖的,但属于原林业部在《商业经营成熟驯养繁殖技术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允许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最后法院参照深圳鹦鹉案从轻处理,只判了他低于法定刑,并没有作出无罪判决。
鹦鹉案律师:呼吁人工养殖不等于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刑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收到8000多条意见,其中强调建议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人工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野生动物非法买卖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决定处罚时,应当考虑所涉及的动物是否为人工繁殖、濒危物种、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人工繁殖等。,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适当处理。
有分析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可能会给人工驯养繁殖案件的当事人带来希望。特别是那些以牡丹鹦鹉为代表的案件,虽然仍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人工繁殖技术成熟,没有社会危害,被从宽处理。
郑晓静,北京市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过很多相关案件,长期以来呼吁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不要像野生动物一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她认为,《指导意见》对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义重大:第二条将野生动物交易的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不包括驯养繁殖;第三条买卖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限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驯养繁殖的除外;第九条明确规定,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酌定处罚时,应当考虑所涉及的动物是否为人工繁殖、物种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殖情况、是否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社会危害性等。“有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当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妥善处理。”
《指导意见》第九条
"在我看来,这些条款应该属于人工饲养野生动物的有罪条款."郑晓静说。
为了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制定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认定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的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郑晓静认为,《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包括驯养繁殖。《动物案例解读》第一条包括“驯养繁殖”,这是相关人工养殖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郑晓静建议,在不修改现行动物案件司法解释的前提下,执行《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无罪。
2020年12月1日,张先生作为商丘牡丹鹦鹉养殖户代表来到北京,向国家林业局、草业局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先生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并要求张先生留下联系方式,回家等待消息。
“我每天在家等消息。每次洗澡,我都会把手机上的塑料袋放在身边。恐怕我没有接到北京的电话。这个电话牵连了商丘近千农民的生活。当时只剩下我一个人。”
“我不愿意放弃这些鸟。前段时间因为鸟食不适合鸟吃,很多鸟饿死了。我难受了好几天。如果弗氏牡丹鹦鹉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我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帮助这些鸟,为这么多的鸟找到一个家。”农民周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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