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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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中医教师和专科医师资格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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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书
(a)候选人应提交一份试用期一年并通过与申请类型一致的考试的证书。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交初审机构出具的初审证明,并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一年并通过考试的证明。
考生应当在与申请类别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申请一次试运行时间,或者累计试运行时间(含多个机构)应当在1年以上。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有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当年有效。
第四条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申请医师资格的中国大陆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军人证、军人学生证;申请医师资格的台港澳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是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的通行证。
(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护照。
第五条申请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符合执业医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申请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申请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同等医学资格。
具有临床医学学士学位,并在公共卫生岗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该学位的公共卫生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学研究生考生,按照医学专业资格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同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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