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邢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的消息立即引爆网络,这么多人一口咬定是警察杀人!杀雷阳的警察终于被抓了!然后,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剧情如何发展还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调查。路上,那些东西会先来找你。
事实上,检方立案调查只是案件调查的第一步。经过后续调查,法院最终给出了判决结果。到那时,我们就可以知道涉案警察是否犯罪了。
换句话说,不可能断言警察犯了罪。只能说是检方发现了犯罪线索。
检方为何要介入?又为何要立案侦查?要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是有明确标准的。最常见的案件是贪污案件和贿赂案件,也是著名反贪局主办的案件。
在检察院中,还有一个与反贪局同名的部门,即反诽谤局——他们调查的对象,大多是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工作人员。
至于“耒阳案”,有律师推测涉案警察涉嫌“滥用职权”。这是渎职犯罪中最大的一类。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和处理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执行公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律师表示,检方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常会先进行初步调查,而这种调查通常是秘密进行的。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将依法立案侦查。律师强调,此时查明的犯罪事实只是非常初步的,能否立案一般由检察院自己把握。
立案后具体如何办理?立案后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耒阳案”必须由反诽谤局处理。
办案检察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更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和提问。
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搜查、移送、查封等手段和方法。比如耒阳案,检方可以要求警方提供,也可以自行转移围绕事件的监控,彻底还原整个故事。询问主要针对嫌疑人,整个过程都要依法记录和记录。
完成上述调查后,检察院将对嫌疑人进行审查和逮捕。审查主要看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符合刑事标准。经审查,因证据不足,可以立即释放;如果证据充分,逮捕并拘留嫌疑人。
随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主要考察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犯罪性质、罪名是否正确,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相反,可以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绝不起诉,如无刑事事实或刑事责任不应依法追究;相对不起诉包括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
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步,是由公诉部门起诉。经过法庭审理,最终给出了答案。
只有到了这一步,才能说“警察杀人”或者“警察无罪”。
另外,雷阳的尸检结果还没有公布,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等结果再说吧!
有话说为何不采用“米兰达警告”“耒阳案”引发了很多人对执法机关暴力执法行为的批评。无论警察在案件中是否使用“暴力”,这种对警察执法公正性的关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是,“暴力执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不恰当的表述。执法只有公平正义,没有暴力和非暴力。当警察遇到暴力违法时,他可以用相对暴力来制止。这个时候,就是暴力执法。即使在普通的执法工作中,由于执法机构的独特权威,警察的执法行为应该会产生令人震惊的效果,这不是其“暴力”所带来的效果,而是其工作本身赋予他的“特权”。如果警察滥用暴力超出此类,自然有违法犯罪嫌疑,应追究相应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雷阳案”呼吁警方更加文明执法,但不能限制警方的正常执法。毕竟大部分警察都是为了保护我们而英勇奋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针对“耒阳案”,我国警方应采取类似的“米兰达警告”,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告知对方自己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咨询律师”,这可以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至少可以平静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尤其是便衣警察执法的时候,只说“警察”,然后二话不说就把人拘留。在这个执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没有情绪缓冲期,很可能本能地反抗,最终导致警察“以暴制暴”。
人民警察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只要无愧于心,自然会赢得人民的支持。同样,如果有害群之马,警察也无法防范他们的错误,坚决清理,接受法律审判。这样才能获得更多人的信任。
作者高在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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