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锻炼。然而,不适当的锻炼可能会损害健康。
江山市吴女士因在小区“花式健身”发生意外,导致受伤。事后她起诉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江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用小区里的花瓶运动受伤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的一天。吴女士是被告物业公司管理的江山小区的业主。她经常在小区做早操,因为没有健身器材称手,所以脑子大开,有了小区随处可见的花瓶子的想法。
事发时,吴女士正在一个花瓶上做“花式健身”,将一只脚放在花瓶边缘做拉伸运动,踩在1米高左右的台座上,双手托住花瓶,蹲挂空,然后向后拉伸背部。
在这个过程中,花瓶子突然脱离底座掉落,重达数十公斤的花瓶子直接击中吴女士的右手,导致她的右手多处骨折。
随后,吴女士被迅速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吴女士确认了自己的伤势,并被评定为8级残疾。
吴女士表示,小区物业公司有义务检查小区内设施的安全,物业公司有责任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对她的伤害进行赔偿。因此,2020年1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全部损失共计33万余元。
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法院依法驳回了索赔
江山法院指定法官受理此案后,调查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是否有过错,以及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录像,现场查明了真实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吴女士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她自己的行为导致花瓶脱落,进而伤及右手。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女士应该知道,花瓶的作用不是健身,而是一种景观设施,不应该使用花瓶进行锻炼。
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某被告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危险性较大的护栏警示标志,在这个花瓶附近也可以看到警示标志。因此,江山法院不支持原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决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陈述了案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对吴女士的伤害后果负有过错,是否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安全义务。经审理,办案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对吴女士的伤害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保证花瓶安全的义务应该体现在花瓶的维护和修理义务上。从监控录像上看,吴女士在做早操时,踩在花瓶底座上,双手抓住花瓶,蹲下来挂空后伸,导致花瓶脱离底座。
其次,根据原被告和被告提供的照片,被告设置的警示标志挂在护栏上,护栏距离花瓶有一定距离,因此警示内容应该很容易理解为警示爬护栏的行为。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吴女士应该知道,花瓶的作用不是健身,不应该借助花瓶来锻炼。而且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预见到,当他踩在花瓶的底座上,用手拉住花瓶的顶部,深蹲悬空空向后伸展背部时,此时全身的重力都作用在花瓶的顶部,有脱落的危险。
最后,小区内的花瓶要认定为景观设施,物业公司对风险较大的护栏设置了警示标志。从现场照片上还可以看到花瓶的落瓶位置有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良好的社区秩序不仅取决于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还取决于社区业主和相关人员的共同参与和维护。如果发现物业公司对原告的伤害有过错,无疑会增加物业公司的注意义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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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违反担保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在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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