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日公布的一项行政判决,周华起诉招商银行Xi安岩塔广场支行工作人员非法经营,导致该行开立的招商银行金葵花卡账户内15笔总金额为182万元的资金被银行转账、柜台提现等方式提取。
据介绍,银行市雁塔广场支行金融客户经理周是的金融客户经理。每次去网点办理金融业务,周都是在贵宾室一路办理。“我们以前没怎么注意。直到2016年3月周跳楼,我们才注意到问题,但资金已经陆续划转,前后约180万元。至今仍有十多个客户未收回资金,金额在几千万元左右。”
李红(化名)在此前公布的另一份判决书中称,被指定的财务经理周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将上诉人(李红)银行卡中的471万元人民币划入周的父亲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的账户。
根据判决和庭审中认定的事实,涉案的7笔款项是在银行雁塔支行持有李红银行卡并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通过柜面转账从李红账户转入王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强某某、何某某账户的。
李红告诉记者,资金几次转出柜台时,都是在贵宾室办理理财业务,期间周会拿着李红的身份证、银行卡等材料到外面复印。“拿起视频后,发现周把证件交给了在外面等着的连接器,连接器办理了取款或转账业务。”
判决中,招商银行认为,该行按照李红的指示,通过柜台转账7次履行了支付471.2万元存款的义务,每次操作均使用李红的真实银行卡和密码进行;柜台工作人员的转账业务没有违反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李红主张的银行违约不成立,要求银行承担本案所涉七笔资金已转移的支付义务,不支持其申请;至于本案涉及的账户与收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转移到了外人王某某、周某某、于某某、何某某的账户上,李红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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