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昨日表示,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近日对非法经营和出租电动自行车的“人民出行”平台经营者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首次对出租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处以罚款。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同年,北京市交通委等11个市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北京市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均明确提出“不鼓励将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发展”。自2018年11月起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2019年9月1日,由人民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米步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人民出行”项目开始在北京推出“人民出行”电动自行车。“人民出行”电动自行车为全社会提供租赁服务,收取个人押金和租金。其交付和运营方式违反《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多次约谈仍未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对“人民出行”平台经营者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责令项目合作方限期回收所有出租用于“人民出行”的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表示,电动自行车租赁存在维护不及时、配套设施建设不足、运营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严重等诸多隐患。租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不固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此外,电动汽车重量大,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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