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12月25日提交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在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体制、经营者规范、各方权益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浙江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2016年,浙江网络零售额突破万亿元,达10306.7亿元,居省区市第二位。今年1~9月,全省实现网络零售8612.82亿元,增长35.9%;省内居民网络消费4430.2亿元,增长34.6%。全省在各主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活跃的网络零售网店近80万家,直接、间接创造就业岗位约760万个。
《条例(草案)》规定的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
其中,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互联网信息平台;互联网搜索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上述服务,视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自营经营者,指自建独立网站或独立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指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就明确地将共享经济、社交电商、微商微店等都纳入适用范围,同时为各类新业态新模式留有空间和余地。”省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www.)。
在经营规范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了实名注册、注册信息提交、注册信息审查抽查、注册处置措施、网店信息公示义务等内容。其中指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对平台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单独或会同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包括以虚构交易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恶意退货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消费者就电子商务消费信息享有选择公开或不公开自身交易记录、查询账户历史交易记录等权利;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消费纠纷,可向电子商务经营者住所(住址)地的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投诉。经营者若侵犯消费者信息权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处理消费纠纷拒不改正的,处1万~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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