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转自:法律出版社
本文节选自《网络游戏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杨杰|主编,张昌倩|副主编)
案例名称:宋某与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06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3月28日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在被告金山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仙剑情缘(三)》注册了多个账号与角色,由于账号冻结,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被告侵权,并要求解除账号的冻结状态。
被告主张原告使用外挂,违反了《用户协议》的约定,因而冻结原告账号。
【裁判结论】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对一审原告未使用外挂的账号进行解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1)外挂的认定可以由服务商决定,但应当公示告知玩家
《金山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在列举妨碍游戏公平性的辅助工具或程序时,均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外挂程序”的表述,该表速表达了一个概念,即不论什么辅助工具或程序,只要影响了游戏的公平性,其使用者的账号都在封停之列。而本案中涉及的按键精灵应该属于一种代替键盘和鼠标的操作硬件程序,在互联网上可以合法制作和下载使用,并不是非法软件程序,本案中,双方对此并没有明确约定不能使用按键精灵,且如果金山公司禁止使用该软件,可以在游戏平台客户端设置禁止该程序的使用。二审中,原告提供的金山公司网页策划答疑录音一份及《仙剑情缘(三)》策划记者答疑记录中,也多次表示按键精灵不是外挂程序,对游戏的危害性非常小,不会封停账号。故被告金山公司主张原告宋某使用按键精灵违反合同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该理由封停原告宋某账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宋某的合法权益。
(2)对于用户使用外挂的事实,应该由游戏公司来举证证明
被告金山公司以检测机制检测到原告宋某名下账号使用了第三方程序篡改了游戏客户端程序的数字签名,向法庭提交了检测结果和技术解析,原告宋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是在一个通过互联网连接的跨时空的环境中进行的,玩家启动或关闭某个程序,可以在瞬间内完成,对方或者第三方要想获取直接证据,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查询使用者的使用运行记录加之于技术分析,故被告提供检测结果和技术解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宋某是否使用了非法外挂程序,因原告宋某参与游戏所建立的虚拟人物的所有信息包括人物本身、登记、装备、行为的本质都是以数据形式存放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该网络环境由被告金山公司负责管理,故关于原告宋某在游戏中是否使用了非法外挂程序,应由被告金山公司举证证明。
(3)对用户的违约行为的惩罚应当仅限于用户进行了违约操作的账户
审理中,被告金山公司提供了原告宋某账号bx×××61、bx×××62、bx×××63、bx×××22、bx×××21存在修改客户端数据的技术解析, 对此, 原告宋某没有相反的证据佐证及合理的解释,故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账号存在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被告金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终止上述账号,不属于侵权行为。但被告金山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宋某注册的其他账号使用了非法软件,其对原告宋某其他账号的封停,侵犯了原告宋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指引
外挂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故意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模拟用户操作、改变操作环境、修改数据等一切类型。有些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时,为了获取某些游戏优势,可能会利用游戏外挂进行游戏。对于玩家使用游戏外挂,绝大多数游戏公司采取禁止的态度。
从行为上看,由于外挂对游戏结构和平衡性造成了严重危害,绝大多数游戏的《用户协议》都会涉及该部分的内容。即使有极个别游戏未作此项声明,玩家也不应对游戏结构和平衡性做出有害行为,因为这从根本上违反了缔约的目的,侵犯了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也可能侵犯其他玩家的权利,如其他玩家原可以获得更好的装备或更多的经验。因此,玩家使用外挂的行为应当按照《用户协议》加以约束。
游戏运营商对使用外挂破坏游戏平衡和游戏体验的行为,采取合法、合理的保障措施都是可行的。合法性要求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需要签署《用户协议》对用户使用外挂行为进行约束,并且《用户协议》需要获得双方的认可。合理性则要求游戏运营商在出版经营网络游戏过程中对所有玩家享受公平游戏环境的权利予以保障。
案例名称:邓某某与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沪02民终851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黑桃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桃公司)
【案情简介】
黑桃公司系《散人传说》游戏的运营商,邓某某系该游戏用户。邓某某进入《散人传说》前首先需要确认51.com用户协议,注册成为黑桃公司用户。然后进入游戏界面激活《散人传说》。2018年年初,邓某某发现在游戏过程中出现了“外挂”用户,其认为破坏了游戏的平衡性及公平性,尤其是邓某某所在的不删档174区服务器内的某玩家多次使用外挂,在邓某某向黑桃公司举报后,邓某某对黑桃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经与黑桃公司交涉未果,故提起解除网络服务合同的诉讼。
【裁判结论】
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1)黑桃公司已经对使用外挂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根据黑桃公司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各类外挂辅助申明公告,黑桃公司对于第一次使用加速“外挂”的,封号1天;对于第二次使用加速“外挂”的,封号3天;对于第三次使用加速“外挂”的,封号7天;对于第四次使用加速“外挂”的,永久封号。邓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在邓某某投诉举报用户使用“外挂”后,需由黑桃公司的工作人员予以核查。据本案在案证据,黑桃公司经核实确认其投诉的用户前后使用“外挂”三次,并分别依照上述公告的规定予以了封号处罚。邓某某上诉虽主张黑桃公司对“外挂”投诉的处理流程与结果均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此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2)邓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应当存有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邓某某与黑桃公司订立网络服务合同,邓某某享受黑桃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黑桃公司对系争游戏中存有的使用“外挂”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并设有专岗负责接收游戏用户的举报以及核实查验,并非无所作为。即使如邓某某所称,黑桃公司在涉用户的某几次举报中处理不力,但尚不构成对网络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不影响实现邓某某订立该合同的目的。
邓某某上诉主张解除其与黑桃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并由黑桃公司全额退还点卡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指引
玩家用户与游戏公司订立网络服务合同,玩家用户享受游戏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玩家用户与游戏公司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对玩家用户与游戏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如果出现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玩家以“未打击外挂”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则需要评判游戏公司“未打击外挂”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游戏公司“未打击外挂”行为的事实认定
外挂(第三方软件)是指用于在游戏中获取优势但不属于游戏软件的一部分的任何文件或程序。外挂行为不仅伤害了玩家用户等正当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游戏公司对游戏的管理秩序。但限于技术条件等因素,外挂行为难以被彻底摒除。
直接以游戏仍存在外挂情形为由,判断游戏公司未打击外挂、未履行保证服务质量的义务,其实并不合理。如果游戏公司对游戏中已存有的使用外挂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并设有专岗负责接收游戏用户的举报以及核实查验,在前述情形下,则可以认定游戏公司已完成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无所作为,不能因此认定游戏公司未打击外挂。
(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认定
当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则构成根本违约。在本案中,玩家与游戏公司直接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的合同目的,在于一方提供游戏服务,一方享受游戏服务,部分游戏玩家使用外挂的行为并不能导致玩家不能使用游戏服务。因此,无法据此为由解除合同。更何况在本案中,游戏公司根据用户的游戏数据情况判断认定相关用户使用外挂,并作出了暂停服务等处罚,游戏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如认为处罚措施不够严格、无法完全制止全部外挂行为为由,追究游戏公司违约责任的,对游戏公司而言未免过于严苛。
当游戏公司对外挂已完成合理的管理与注意义务时,玩家用户主张游戏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再者,即使游戏公司对外挂行为的处理不妥善,如果玩家仍在游戏中充值消费,可以得出玩家的充值消费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相矛盾,亦可以认定游戏公司对外挂行为的处理,并不直接影响实现玩家用户订立该合同的目的。
案例名称:杜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号:(2017)苏0411刑初567号
审理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8月17日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渠道向第三人购买能够在《天龙八部ONLINE》系列网络游戏中非法实现自动答题、自动完成任务、实现任务升级等功能的“天龙八部如意”脚本程序及卡密,并通过淘宝店铺销售给他人共计1034人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694元。
【裁判结论】
被告人杜某犯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200元,违法所得869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观点】
被告人杜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律师指引
网络游戏外挂的制作、销售一直以来都是网游行业刑事案件中的多发类型,网游外挂的类型多样,常见的外挂具备盗号、非正常提升游戏属性、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等功能,属于网络游戏软件的破坏性程序。在实务中,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按照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性,因为外挂通常符合司法解释中对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界定:(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提供外挂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此外,外挂本身也属于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的非法出版物,若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实务中法院也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判处[如(2011)徐刑初字第958号案]。
移动端游戏的兴起并未消除网络游戏外挂,外挂调用、修改游戏客户端的途径仍然存在。但从技术原理上看,随着5G商用程度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在稳步发展的“云游戏”技术措施则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网游外挂对市场环境的破坏,对此我们予以关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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