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
据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一个案件。你饿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侵犯“金鱼龙”,赔偿了1万韩元的合理费用。
拉扎斯:“饿了吗”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
天眼查APP显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是饿了么旗下运营公司。
拉扎斯称,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
该公司称,“饿了么”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不过,该公司发现,“饿了吗”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他们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饿了吗:公司名称依法核准注册,未实际经营
饿了吗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指出,“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拉扎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饿了吗成立于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销售工艺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法院查询发现,饿了吗法定代表人单立军担任100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公司企业名称中包含诸如“花旗”“渣打”“阿里云”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识。
针对上述情况,单立军在庭审中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仅表示上述公司均未实际经营,且其并未实际出资。
法院:赔偿扎拉斯1万元
对此,法院认为,本次案件中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
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合理费用10000元。
记者注意到,该判决于去年5月29日宣判,2020年9月8日,饿了吗改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9日又改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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