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受到公积金缴纳职工关注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8月3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如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以下修订: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同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购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认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

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作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计算不受提取影响。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

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至25倍。

为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的问题,管理中心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至25倍。调整后,缴存职工以当前个人账户余额计算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人员就业,解决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提升我市集聚人才的政策竞争力,管理中心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进行上调。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可在更短的缴存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非新开户缴存职工以当前缴存时间计算也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常见问题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如何确定?

A

修订后的《贷款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举例如下。

案例1

张三于2021年10月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万元,现于2022年9月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其租房提取的2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2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于2022年10月在我市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李四于2022年10月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现张三与李四以该套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李四购房提取的10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3

张三每月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于2021年11月办理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现于2022年11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张三还贷提取的5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A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2022年9月1日起,缴存余额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按《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执行,缴存职工在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获得更高的贷款申请额度。

案例1

张三公积金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12个月,2022年3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9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4万元。

案例2

张三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36个月,2022年10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6万元。

转自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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