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甜蜜的爱情,离婚后反目成仇并不少见。

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协议约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离婚后能否要的回来呢?接下来,就跟随小编来看一起案例吧!

离婚后,妻子要求丈夫返回“赠与”财产

2012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长期异地相处。2017年,丈夫王某出轨并婚外育有一女,2018年,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面对丈夫的背叛,悲痛欲绝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张某称王某名下一处房产原是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后来自己将所有的一半份额赠与给了王某。现丈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对王某的房产赠与行为。

婚内房产加名,反悔后变更登记

被告王某辩称,该套房屋是2010年其婚前由父母全款出资购买,2017年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张某与王某签订共有协议1份,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王某便瞒着父母在该房产上加上了妻子张某的名字。但父母得知后不同意,于是两个月后原告又以赠与协议的形式将50%的份额转给王某,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王某提交了房产购买手续与张某的两份协议等证明材料。

非赠与关系,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王某父母在王某婚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应认定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本案中,先是被告将其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各占50%,后双方又协议约定由被告单独所有,两份协议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情形,应属夫妻财产约定。二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物权登记手续,协议有效应予维护。结合购买该房产的出资情况,两份协议的间隔时间及婚姻状况,王某最后取得涉案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所谓的赠与协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属于赠与协议。实际上,若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通过协议主动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在法律意义上是一方将自己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对方所有,系赠与关系。而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夫妻财产所做的约定,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要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协议,依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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