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记者杨金柱

7月13日,微博认证为作家的李亚玲在7月12日乘坐国航CA4107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时,一名自称为“国航监管人员”的女性大声斥责了同期乘客。

最后,在这位监督员的电话举报下,几名乘客在下飞机后接受了警方调查,滞留了7个小时。


随后,@中国国际航空 在官方微博中回复称: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目前,该回复评论已经被删除。

7月13日晚间,李亚玲就“国航监督员事件”再发微博,称国航方面有关负责人及高层领导已先后联系自己,并表达歉意。但具体情况目前不方便透露,双方约定周一到国航总部面对面沟通解决。

李亚玲在微博公布了一篇“当事女乘客的回应”的文章


目前,该事件已经引发广泛关注,这名“监督员”什么来头?国航究竟有无设置相关岗位?

“国航监督员”斥责乘客并报警

相关旅客滞留7小时

李亚玲在微博中称,飞机刚滑出停机位时,有名女乘客正在打电话。在广播提醒关机后,该乘客将手机关机。而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在头等舱大声斥责其他旅客打电话和玩手机的行为,并要求机组人员在飞机降落后,把几个旅客带到机场公安局学习航空安全法。

随后,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继续斥责,要求机组人员提供相关旅客身份资料,同时拍摄相关旅客、要求机组报警并填写投诉表要求空乘签字。


飞机落地后,该名旅客拨打了电话报警,通知了机场警方,要求将同机的四名乘客“扣下来”。“ 没想到我下飞机时,机组接到了什么电话,要求我留下来配合调查,因为接我的司机已经在出口处等着了,我没理会,还是快步走了,但是另外几个旅客居然就真的被他们拦下,让警方带走了……”李亚玲表示,最后同行乘客告诉她,他们滞留机场7小时,配合警方的调查。


14日中午,李亚玲在微博公布了一篇“当事女乘客的回应”的文章。其中提到,“我和我朋友两人,还4名机组人员被带走协助调查。警方对我进行了安全教育,警告一次。至于给予对方什么处理结果我不清楚。”该乘客表示,7个小时的时间里,主要是在做笔录以及向警方谈对这件事的看法,警方建议双方见面调解。最后,她们与报警者进行了当面调解,“报警者此时已经不在像飞机上那么激动了,看起来平和了不少,又举了若干空难的例子。”


“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什么岗位?

国航已删除相关评论

事件中,李亚玲及当事乘客对“国航监督员”提出了质疑。李亚玲在微博中提到:国航监督员到底是个什么职位?有哪些法定权利?

13日下午,国航官方微博在其微博下评论表示,国航从未设置“监督员”岗位,也从未聘请任何外部人员担任“监督员”。但当天晚间,国航官方微博已经删除这条微博评论。


13日晚间,国航官方微博已经删除这条微博评论

公开信息显示,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简称“监察员”而非“监督员”。根据2005年5月3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监察员由民航总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从规定的职责权限来看,监察员可以在飞机上做出前文提到的“联系机场公安”、“要求乘客配合调查”等。

在一篇名为《国航力促全员服务提升》的文章中,有这样一句话:6月29日,他们以服务提升员工再动员的形式,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并邀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为促进服务提升共同努力。

同时,在民航资源网2007年发布的一篇文章称,当年7月26日,为答谢社会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曾特地邀请14名社会质量监督员,在该公司飞行训练中心的波音737模拟机上亲身体验了一下“开飞机”的感觉。

2009年1月10日,国航西南分公司还在成都举办了一次高规格的“社会质量监督员新春答谢酒会”。



里面提到,“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行,社监员每年从该公司常旅客中义务聘请,由他们不定期地对公司购票、地面服务和空中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用《服务质量监督表》的方式回馈。据统计,每年社监员向公司反馈有价值的服务质量调查表200余份,对提升公司服务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另外,所有社会质量监督员也是公司知音卡的金卡和白金卡客户,和他们加强沟通有助于进一步增加优质客户对国航的认同。”

此外,记者发现,曾有网友在微博上晒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目前,国航暂未对此事件作出具体回应。


有网友在微博上晒过类似国航监督员的相关聘书

涉事女子确系国航员工

曾因辱警被拘

13日晚,李亚玲在微博再度发声,曝出自称“监督员”的女子是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的牛宇虹。并称,牛宇虹有多次类似事件记录。“这不是她第一次了,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显示此人曾因同样的事情大闹首都机场,被行政拘留5日”。李亚玲在微博中表示。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上面的确有牛宇虹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纠纷。


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0号)显示,牛宇虹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及相应证据在案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程序均无不妥。两审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同时,据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联系到该案件“牛×1”的委托律师,对方证实“牛×1”正是牛宇虹。从判决书披露的内容看,牛×1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也与李亚玲微博中披露的内容相符。同时,网上流传的“中国空乘中心”微信群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名为“国航客舱部办公室 牛宇虹”在群里多次发布与飞机上事件的相关的文字和图片。

14日下午,有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该女子确系国航员工。

7月13日晚间,李亚玲在微博中透露,已有国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联系她表达了歉意,双方已经约定星期一(15日)到国航总部沟通此事。

封面新闻将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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