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日常制度
第八节机密管理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严格的保密纪律要求,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绝对安全。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准确划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涉密岗位、涉密人员范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行严格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涉密人员日常监督,严格落实保密承诺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民警应当执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体发布、传递秘密;
(七)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
(九)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公安信息网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等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市话和公安专线传真机或者具有传真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三)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
(四)涉密场所使用的互联网计算机严禁通过无线方式连接互联网,严禁安装摄像头、麦克风等音视频采集装置,严禁安装移动热点;
(五)严禁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处理、存储、传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连接互联网的移动警务终端不得与涉密信息设备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违规连接;
(六)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导入导出设备;
(七)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八)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外出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九)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者复制涉密敏感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须拆除存储部件。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变更用途或者报废时,应当先拆除存储部件,拆除的存储部件应当按照涉密载体有关规定处理;
(十)已确定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高于已确定密级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不得处理、存储、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载、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公安信息网计算机、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和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等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
(十四)涉密计算机应当标注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编号、责任人和涉密计算机专用的标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标注公安信息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标识,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标注互联网专用和禁止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标识;
(十五)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十六)公安机关应当留存应用系统访问日志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篡改审计日志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及定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和程序准确定密,并完整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发现泄密线索和情况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查处,并按规定上报。
●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全部档案应当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关或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开展专项行动、举办重要会议和活动、处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设项目等过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房,配备档案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巡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档案借阅管理,根据档案的特点、密级,确定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档案借阅规定,对借阅的档案负有保管保护责任,不得涂改、拆撕、伪造档案。不得擅自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应知应会
Q
根据下列做法符合《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要求的是(C)
A、为加强保密安全,涉密文件传阅完毕后要立即销毁。
B、保修期内的涉密计算机可由计算机品牌售后点进行维修。
C、除特殊情况外,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
D、不得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公安网计算机外出外出。
Q
公安档案由 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由相应机关或 负责统一管理。
档案部门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Q
涉密载体是指?
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审核:李华中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中心
编辑:颜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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