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阜阳市颍东法院根据民法典首次提到的“居住权”调解了离婚纠纷案件。
蒋大爷在不动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产权份额送给女儿,获得了房屋的永久居住权,可以安心度过晚年生活。案件:
将房屋产权份额送给女儿
获得房屋永久居住权
今年66岁的蒋大爷是四川人,年轻时在阜阳与王大妈结为夫妻,共同生活了30多年。两个人过了半辈子,也吵了半辈子。
近年来,独生女儿晴晴看到父母承受这么多痛苦,让二老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共度晚年。
王大妈坚决要与蒋大爷离婚,她认为蒋大爷脾气暴躁,我行我素。当初她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并没有换来和谐的生活。蒋大爷也同意离婚,可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夫妻双方有两套商品房,但都只写有王大妈的名字。王大妈认为,其中一套商品房是她从母亲那里继承来的,与蒋大爷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一套房子,虽说是20年前购买,但蒋大爷收入少,购房款是她自己的多年积蓄及向亲朋好友借来的。所以,她不同意将两处房产分给蒋大爷。
蒋大爷对此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虽没有老伴挣得多,但多年来自己的工资也都贴补了家用,不能到了晚年无房可住,流落街头。老两口僵持不下,去年12月份,蒋大爷就财产分割一事,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
昨日,颍东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莉娜就此案进行了调解,晴晴作为第三诉讼人参加。经调解,蒋大爷和王大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蒋大爷分得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蒋大爷表示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赠送给女儿,晴晴及王大妈均同意蒋大爷在该处房屋中享有永久居住权直至终老。
民法典:
首提居住权
无偿设立、不得转让和继承
依据民法典,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解读:
居住权让“居者有其屋”
张莉娜表示,民法典中新增的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让不少老年人看到了老有所居的希望:没有不动产权证也可约定永久居住。“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住房上设立居住权,就能够让不少没有所有权的居民生活上有了保障。”
提到本案,张莉娜称,虽然调解之后,三方达成协议给蒋大爷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但还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给予了居住权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昊煜解释,不仅在离婚纠纷中可以办理居住权,在债权纠纷、房屋抵押贷款等纠纷中,居住人都可以凭借协议去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后的居住权就可以对抗房屋权属证书,能更好地保障 “居者有其屋”。
居住权的应用场景
场景一: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时,大多愿意将房屋赠与子女,如若赠与房屋的同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那么受赠人就有义务保障老人得以居住,老年人也不用担心哪天可能与子女关系恶化,出现老无所依、流离失所的情况。
场景二:对于无子女老人或失独老人而言,“以房养老”成为其选择之一。但在现实中,一些机构借此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房产被贱卖,失去住所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老人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无疑能让许多金融骗局无处藏身。
场景三:如今老年人再婚常面临子女的阻力,主要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再婚双方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老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为再婚健在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居住权人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其他子女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场景四:房屋所有者去世前,与亲朋好友约定了居住权,那么在其去世后,由于居住权的存在,房子就不能被出租、抵押或租赁,居住权人就可以依据约定长久居住,也就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居住问题。
场景五:在租赁关系中,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内不能收回,避免了租赁合同解除的不稳定情况。在居住权受到侵害时,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居住权比租赁权更加稳定,受到的保护更全面,而且不能轻易变更。
记者 楚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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