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市民杨进(化名)把银行卡交给别人,告诉对方密码,把手机号码换给了对方。
几年后,杨进收到了法院传票:银行称杨进通过USBkey数字签名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办理了一笔超过25万元的贷款。由于逾期未还,杨进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19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和10起典型案例。案情
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外人
2010年9月,杨进在青岛一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同时开通网银并预留手机号码。2015年9月28日,杨进和银行通过USBkey数字签名方式签订了《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杨进发放贷款2509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合同还写明了贷款日利率。同日,银行向杨进名下银行卡如数发放贷款。杨进多次偿还贷款,但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4月11日,杨进还欠银行借款本金250900元、利息299.38元、罚息55920.67元。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杨进承担还款责任。
杨进辩称,他曾将涉案银行卡和银行卡的U盾、密码提供给案外人刘某,为了让刘某帮忙提高信用卡额度,同时把银行卡绑定电话换成了刘某的电话。杨进称,他从未与银行签订《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也并未收到银行支付的借款本金,杨进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并未得益,银行应当向案外人刘某请求还款。
判决
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杨进通过电子银行操作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杨进将涉案银行卡密码告知了刘某,涉案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也被更改为刘某的手机号码,因此即便杨进的辩称属实,在涉案合同签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身份认证的审核义务,有充分依据相信与之签订涉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为杨进。所以,杨进应偿还涉案借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纠纷的案例。 ”市中院的法官提醒,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有所区别,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申领的U盾及设立的密码是金融机构核实线上业务是否为消费者本人申办的关键方式,因此,金融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U盾及密码,更不能转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消费者承担。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2019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38516件,审结38253件,案件收结数均比2018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青岛法院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切实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金融纠纷案件。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刘卓毅 通讯员 何文婕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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