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虚实室,要睁大眼睛去。广西南宁市无名区的一名男子是使用“快手”软件认识的,微信之间成为朋友,第一次约会,但偷了别人的手机,骗取了亲戚朋友的钱。
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2681元。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被告人蒋某泉是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还是一名“00”后,通过“快手”手机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并互加微信成为好友。2019年6月10日,双方约定在横县横州镇见面,并入住某酒店。6月12日早上,蒋某泉趁黄某睡觉未醒之机,盗走黄某一部苹果牌黑色8plus手机,并利用黄某的微信以黄某本人的名义从黄某的亲戚、朋友处骗得1150元。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格为2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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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蒋某泉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蒋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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