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20年5月,正在重庆某监狱服刑的罪犯唐某某在监区生产车间库房内自缢死亡。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将监狱带班民警田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起诉。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对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田某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长时间高强度封闭工作,身心疲惫,客观上影响了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田某某一人的渎职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理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田某某在履行重庆市某监狱某监区某分队带班民警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某分队罪犯唐某某脱离其监管,进入某监区生产车间库房内自缢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该监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具体工作安排,案发当日田某某的工作岗位为分控中心夜班。因疫情期间警力不足,在罪犯出工期间,田某某仍需作为机动加强民警到罪犯劳动现场履职。当日中午因分队带班民警徐某某身体不适,经监区值班领导同意,田某某主动提出顶替徐某某履行中午12时至14时分队带班民警工作职责。

田某某在顶替徐某某履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动现场管理的具体规定,正确履行对劳动现场罪犯进行直接管理的职责。田某某未根据文件规定,加强重点时段对罪犯的直接管理、对分队所在生产线进行走动式巡查,未对分队罪犯进行半小时清人点名,导致未能阻止并及时发现罪犯唐某某脱离监管,使得唐某某趁机于当日12时27分许进入监区生产车间原材料库房内,利用生产用布条系在货架上自缢,直至14时33分许才被进入库房领取物资的罪犯吕某某发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15时10分宣布死亡,造成严重后果。

田某某在监狱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田某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长时间高强度封闭工作,身心疲惫,客观上影响了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田某某一人的渎职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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