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电力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是开关电源,包括车载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等多类应用领域的产品。
据招股书披露,威迈斯最早成立于2005年,实控人是万仁春;2009年,蔡友良和杨学锋二人受让了威迈斯全部股权,但其实此二人所受让的股权均为代万仁春持有,直至2013年7月才解除股权代持关系。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万仁春先生在2000年3月至2009年5月任职于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任市场部总监。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源系统、精密能源控制配电系统,与威迈斯存在较大相似性,威迈斯成立初期是否借助了艾默生的技术或客户资源?2009年万仁春所持威迈斯股权改由蔡友良和杨学锋二人代持,是否为了规避万仁春从艾默生离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对此,威迈斯称:“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招股书披露万仁春在2017年12月将其持有的威迈斯4.4%股权以17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秋建,另将其持有公司1.5%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丰图汇瑞;同期丰图汇瑞还以1000万元的价格从威迈斯核心股东之一的刘钧手中受让了2.5%股权,另有自然人胡锦桥、洪从树也以相近的估值受让了威迈斯的股权。上述交易对应威迈斯的整体估值还仅为4亿元。
随后在2018年3月,万仁春、刘钧、蔡友良等人分别向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和韩广斌等外部机构和自然人出让股份,具体价格为1.4545%股权对应898.7067万元,对应威迈斯整体估值达6.18亿元,相比3个月前股权交易时的估值高出了50%以上。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丰图汇瑞的核心受益人为自然人王峰,此人还是北京北控工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
业绩增长依赖于单一大客户
根据招股书披露,2018年3月,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扬州尚颀三期汽车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中心通过受让股份和增资等方式,分别以4000万元和1500万元获得威迈斯6.15%和2.31%的股份。
同晟金源49.52%的出资额来自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而上汽集团间接持有捷创投资99%的股份;同时,捷创投资和扬州尚颀的基金管理人均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本站,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尚颀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冯戟,自1998年9月至2017年7月长期在上汽集团任职,并担任过上汽集团全资孙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兼合规风控负责人。
值得关注的是,上汽集团一直都是威迈斯的前五大客户,但是在2017年上汽仅以3777.72万元的采购额位列第5大客户的位置,但是在前述两只基金完成入股的2018年,上汽对威迈斯的采购金额也随之飙升到18580.23万元,同比增长了近5倍,并一举成为威迈斯的第一大客户。2019年前三季度,上汽对威迈斯的采购金额已经达1.69亿元,与2018年全年相差不多;但是同期,上汽集团自己的经营规模却是在萎缩的,营业额同比下滑了13.25%。
上述数据指向上汽集团在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以超过上汽集团自身经营规模增长的幅度,加大了对威迈斯的采购,这是否与前述两只基金入股威迈斯存在直接关系?威迈斯同样未做出解释。
此外,公开数据显示,上汽集团在2020年的业绩表现惨淡,6月份产销快报显示上汽集团全系统产品产量同比下降30.27%、销量下降30.24%,这也令人担心是否会导致威迈斯2020年业绩压力大增。对此,威迈斯在回复采访时表示:“公司与上汽集团合作属于双方正常的业务需求,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公司订单较为充足,在手订单覆盖情况良好。”
“经典”的避税操作
招股书数据披露,2019年前三季度威迈斯合并口径下的营业收入为5.7亿元,同期威迈斯母公司营业收入为5.67亿元,也即威迈斯母子公司整体的对外销售几乎全部由母公司来完成。但与此同时,剔除投资收益后,威迈斯合并口径下营业利润为6396.02万元,而母公司则为-181.63万元;也即实现了5.67亿元大额收入的威迈斯母公司,若不是来自于子公司的分红投资收益,竟然还是亏损的。
不仅如此,威迈斯合并口径下2019年前三季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为4.08亿元,而同期母公司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则高达4.87亿元,也即威迈斯母公司向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了将近8千万元的毛利润。
更细节数据指向威迈斯的核心子公司威迈斯软件,这家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但是这家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实在不一般,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就高达6104.96万元。综合上述信息,指向威迈斯母公司通过集团内部交易,由威迈斯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威迈斯软件进行大额采购,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母公司的真实利润向子公司转移。
威迈斯此举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潜藏在税收政策方面。招股书披露,威迈斯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威迈斯软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威迈斯软件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也即,威迈斯母公司通过内部采购将毛利润转嫁到子公司威迈斯软件身上,能够最大程度享受到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这一过程中,内部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就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事实上,从2017年以来的财务数据来看,威迈斯母公司的营业利润,在扣除投资收益之后,基本没有累计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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