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已婚妇女外出工作,与第三者同居,生了孩子。她老公开车送她去浙江杭州,她在那里工作,租房,双方吵架。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铁玉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离婚案件。经调解,女方支付男方2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
秦东和张夏住在丹凤县铁玉铺镇,2004年他们在浙江工作时相遇,然后决定建立爱情关系,一起生活。2007年8月,他们生了一个女孩。2010年7月,他们在丹凤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他们生了一个男孩。
结婚之初,夫妻关系尚可,但之后因为常年异地工作,关系逐渐冷淡。2015年春节后,原告外出到浙江杭州工作,9月开始与被告断绝联系。2017年5月,原告回家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拒绝同意离婚。2017年7月,被告前往原告工作租住的杭州,制造噪音,试图抢夺原告与其他人婚外同居所生子女,进一步恶化双方关系。原告秦东穗以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同居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核实秦冬与张夏结婚期间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一个孩子的事实后,法官依法对秦冬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指出其有重婚罪嫌疑。秦东也在法庭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向张夏进行赔偿和道歉。
张夏在法庭上表示理解秦东的过错,并明确表示不会追究秦东涉嫌重婚的法律责任。因为秦东有明显的过错,离婚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应该在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对无过错的张夏给予适当照顾。法院认为,原被告和被告都承认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经调解,法院准予双方离婚。丹凤县的商品房等家庭财产归张夏所有,两个孩子由张夏抚养。秦东向张夏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不起诉不理睬”,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虽然本案原告秦东涉嫌重婚,但被告张夏理解其行为,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故法院仅依法处理了原告的离婚申请。但鉴于原告秦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明显过错,被告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 .重婚;二、与他人同居的配偶;第三,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本案原告秦东在离婚过程中,通过法院调解,自愿赔偿被告张夏损失人民币2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冯润民:冯丹法院铁玉铺庭庭长、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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