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因为怀疑老婆怀的女孩不是自己的,早在孩子出生前就打算把老婆肚子里的孩子卖给别人。事发后经过亲子鉴定,女儿和父亲符合亲子关系。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父亲出卖亲生女儿一案。被告人王犯贩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6月,王与盛在深圳工作时相识,后同居,2015年初生下一子。2016年初,王发现自己又怀孕了,但怀疑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几个月后的一天,盛告诉王,她怀的孩子不是他的,王听后很不舒服。后来,王告诉盛,不管生什么男孩女孩,他都会给别人,盛当时也同意了王的提议。
孩子出生前两三个月,王找到了他的同学王某某,把上述情况告诉了他,并让王某某介绍想收养孩子的家庭,王某某也同意了。2016年10月,王将一位名叫李的女子介绍到王在东莞租住的地方,李也带盛到惠州某医院检查。王和李商量,孩子出生后就卖给李。为了方便李进入家庭,在女婴出生时,王将李登记为孩子的母亲。
2016年11月下旬,女婴出生20多天后,王某某带李到王某某和盛某某的住处,想带走女婴,但盛某某拒绝将女婴卖给对方。贪财的王为了得到钱,从怀里摸出一根绳子,用力把女婴抢过来,背在背上交给李。后来,王和李在一家旅馆里达成协议,将盛生下的女婴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表面上是自愿抚养孩子,实际上是买卖孩子的幌子。当时因为盛拒绝,所以没有签名。李当场向王支付现金8000元,并记下债务7000元。之后,李将女婴带回惠州抚养。王卖了女婴后,盛每天都在老房子里找女婴。警方在处理王的家庭纠纷时,发现王涉嫌拐卖儿童,遂展开调查。
案发后,经亲子鉴定,涉案女婴与盛及被告王发生亲子关系。但是,世上没有后悔药。背着自己的女儿背叛自己的母亲,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受到法律的制裁。
梅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女儿,构成贩卖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粲在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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