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10日讯,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时遭遇飞来横祸:一栋楼上的墙皮脱落,刚好砸中她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5月10日,遂昌市民周去年下班回家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楼上一个人的墙掉了下来,正好砸到她的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件事谁来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楼33户共同承担死者家属赔偿金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金29,996.30元。
事件回顾
居民楼墙壁脱落,路人死亡
事故发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路过县城北街的一条胡同时,胡同一侧的居民楼外墙的水泥块掉了下来。正好打在周的头上。她受了伤,摔倒在地上。被路人发现后,她被送往医院急救。
倒下的水泥块有多厉害?还砸到了另一面墙上的空外柜,直接把外柜砸到了地上。之后,周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据了解,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至两个单元,33户36户。由于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水泥块从单元外墙脱落。周家认为,该建筑的外墙在功能上为整个建筑服务,属于该建筑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共有人,有维护建筑和保证其安全的义务。
从家庭的角度来看,建筑外墙的维护疏忽导致墙体脱落,造成死亡,两个单位的33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他们将33个家庭的36名业主告上法庭。
法院判定法院裁定
33户承担近100万元赔偿
那么,如果墙体脱落,居住在里面的居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两个单位的律师意见不一。
遂昌人周去年下班回家,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楼上一个人的墙掉了,正好砸到她的头,被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件事谁来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全楼33户共同承担死者家属赔偿金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金29,996.30元。
但涉及的住宅楼是1992年建成的,很多业主像李先生一样,都是二手甚至三手货,不知道开发商是谁。
而浙江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萍是业主的律师之一。她向《钱江晚报》证实,被告的主人准备提起上诉。
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房子虽然建于1992年,但属于商品房,不是配房。”至于房子的开发商,他们也在核实。
高空高空坠物如何维权
如果我们走在路上,被天上掉下来的东西伤害了,该找谁维权?钱宝记者咨询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金伟。
他说这种偶遇应该分为两种情况,还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是投掷物体造成的人身伤害。比如你找不到从房子里扔出来的东西或者阳台上的花盆,整栋楼二层以上的住户,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都可能是加害人,所有的产权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普通法院将判决共同赔偿。
第二种是建筑物、设施内悬挂物掉落造成的人身伤害。例如,房屋外墙有三个侵权主体,即建筑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业主一般是指房屋的主人,管理人是指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是指出租房屋的人。
房屋外墙属于全体业主,但业主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所以当三个侵权主体同时成为被告时,物业公司的责任相对较大。
法院判决后,三个主体可以起诉建造人,即开发商,要求赔偿,但恢复的前提是建筑物已经交付,且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涉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如果开发商认为墙体脱落责任在施工单位,可以起诉施工单位追回。
如果发生楼房交付前墙体脱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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