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日美安保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两国根据《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第3条规定,在东京签订了《日美行政协定》。协定正文有29条。详细规定了驻日美军的地位及特权,如日本向美军提供基地和设施,承认美国使用、管理和保卫这些基地及设施的权利;美国军人及其家属犯罪,日本无审判权;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等。

《日美安全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日美同盟正式形成。

《日美安全条约》最初是美国在冷战时期为了对抗苏联而采取的一项同盟行动,但是随着国际与亚太情势的改变,以及美、日两国关系的发展,《日美安全条约》逐渐成为两国之间互动的重要架构之一。虽然该条约仍以军事安全为核心,但也进一步成为双方经济、政治、文化和发展议题的结构性支柱。

1951年的《日美安全条约》在日本国内引起争议,反对人士认为在条文的规范下,日本没有防卫美国的义务,只单方面的接受美军防卫,因此日本无异形同是美国在亚太的保护国。由于感受到国内对于《日美安全条约》不满情绪的升高,岸信介政府执政后,便将修改《日美安全条约》的工作列为其外交工作之首要。于是,在1960年1月19日,美国国务卿霍特与日本首相岸信介在华盛顿进一步修订《日美安全条约》,共同签署了《美日相互合作与安全保障条约》。

1960年日美安保条约规定两国军事合作的范围限于远东,但安保联合宣言给日美同盟的定位是“面向21世纪维持亚太地区稳定与繁荣的基石”并提出要进行全球合作。

新条约虽然取消了旧约中美军得以镇压日本内乱等引起争议的条款,但仍然有引起日本国内争议的条款。例如新约中的第五条规定“各地约国认知到当日本统治施政下之领域中任一方遭受到武力攻击时,应被视为同样危及本国和平与安全,依本国宪法之规定与程序,将采取因应共同危险之行动。”

依据日本的和平宪法规定,日本的自卫权只限于防卫日本主权可到达的领土,所以,根本就无法承诺防卫美国。换言之,日本仍然是在美军的保护之下,而日本最多只能防卫在日本领土内之驻日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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