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的期盼,但是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特点,教育孩子应该采取合适的手段、科学的方式引导孩子热爱学习、培养兴趣,切不可采取过激手段,殴打甚至家暴孩子。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近日,

浙江温州瑞安一男子向

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

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

为保障7岁女儿的人身安全,

禁止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究竟是什么原因

让母亲对亲生女儿下如此重手?

7岁女儿身上大面积红肿淤青

2014年,陈某与妻子朱某生育女儿小陈。朱某是一名家庭主妇,全职在家照顾小陈。而陈某从事酒水销售工作,经常奔波外地,无暇照顾小陈

据悉,小陈三岁开始便参加古筝、钢琴、英语启蒙、模特走秀等兴趣班,但母亲朱某一直过分严苛,小陈若稍有不慎或者不认真,便被训斥、挨打。

“因为作业没写好或者其他没学好,就关在房间里打的事情时有发生。”陈某表示,一开始以为妻子脾气暴躁,是因为对孩子要求较高,自己也只充当和事佬劝阻她。后来看到孩子脸上、身上无法消退的淤青和伤疤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孩子已经成为她发泄的工具。

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照片与录音视频,其中一张照片显示小陈身上多处大面积红肿、淤青;一段视频显示小陈在练习钢琴时出现失误,母亲朱某多次用力地用手戳其头部、脸部;另一段视频显示朱某在客厅殴打小陈,三次拳打脚踢将小陈打趴在地。

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来到小陈学校与小陈谈话,一年级的孩子表现出有别于同龄人的平静,闭口不谈在家中遭遇之事。

后经办法官与朱某进行谈话,朱某承认了自己在家里的长期暴力行为。

法院为女孩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朱某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本应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亲属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对婚生女小陈实施家庭暴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发出后,瑞安法院向小陈所在学校、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能共同监督朱某履行禁止殴打女儿的法律义务、制止朱某的过激暴力行为。

同时瑞安法院联系到了当地妇联机构为朱某进行心理辅导、调节情绪,朱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暴行为,并重新在外寻找工作,通过增加社会活动,缓解精神压力。

我们常说

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希望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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