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涉嫌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蔡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公款,数额巨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称,2008年6月至2017年12月,蔡翔利用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职务之便,骗取公物72万余元。
事发后,蔡襄的亲戚已经替他归还了所有赃款。蔡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和处罚声明。
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6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担任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的职务,以伪造会议费用的方式取出公款3万元,并在北京某文化公司申请会员卡用于个人消费。
2012年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通信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学生劳务费、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将共计49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蔡翔利用其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兼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考试费、购买假旅行票等方式,将2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学生劳务费、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收受公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
基于整个案件的证据,今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蔡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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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今年1月8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就发布消息称,教育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监察组和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对原中国传媒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蔡翔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联合审查和查处。
经查,蔡襄违反政治纪律,当面质问组织审查,与有关人员串通,建立攻守同盟,阻止有关人员提供证据,唆使他人干涉核查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纪律,组织公款出国旅游,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高档烟酒,私车集资,收受大额慰问金,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反学校的报酬,用公款承担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用公款送礼,违反规定为天津发放各种补贴;违反组织纪律,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工作中,不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在上级组织的高校领导干部违规自查自纠工作中不如实申报个人收入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工作纪律和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的;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蔡襄作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失去了理想信念,放弃了原有的使命,失去了纪律和法律意识,膨胀了个人欲望。他违反了“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构成违法失职,涉嫌腐败。十八大后他没有收敛,也没有停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要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纪律检查监察组研究,教育部党组决定,给予蔡襄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收取其学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审议,决定将涉嫌腐败犯罪的涉案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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