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静地生活在隐私中
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格权草案完善了隐私权的定义,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拥有安静的私人生活,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在之前的第三稿中,隐私的定义是“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以及自然人不想为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相比较而言,不难发现《第四次审查稿》隐私权的内容中包含了“私生活安宁”。这样的调整和修订,是遵从部分委员、专家、学者建议的结果。在上一次的检讨中,倡议者提出,维持私人生活的安宁,排除他人的非法侵扰,是私隐的重要内容,应该纳入私隐的定义内。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在这种权利中,私人生活是和平的,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入、知晓、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自己的私生活,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完善,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隐私重要吗?非常重要。甚至有学者提出,隐私权的存在是区分人与其他动物的重要标志之一。人类不仅制造和使用工具,还拥有自己的情感世界和独立意识。自从人类开始用树叶制成的裙子覆盖身体的那一天起,他们就把自己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杀人争生存的是野兽,羞耻邪恶的是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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