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号码] ZT015
【要点】著作权分为作品人身权和作品财产权。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发生了很多变化,比如百度的官司,比如快播的官司。为了平衡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发展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给出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来区分侵权行为。
问题1
作品的人身权,又称作品的精神权利,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与人有关或者不可分割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有权通过创作表达自己风格的作品来获得声誉和声望,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作品财产权又称作品经济权,是作品人身权的对称,是指著作权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以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如果知名网络小说作家要求出版社以其真实姓名出版其作品,作者行使作品的人格权
B.画家王以高价将自己的画卖给了姜,姜取得了该画的产权
C.一位著名舞蹈家创作的舞蹈深受群众喜爱,许多人纷纷模仿表演商业表演。当舞蹈演员要求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时,她行使了该书的个人权利
D.一位剧作家创作的电视剧被翻拍是因为深受观众喜爱。剧作家要求电视剧制作人不要修改故事的结局,于是行使了书的财产权
【回答】A
【分析】本题目属于多定义判断的判别类型。选项A中的实名是该书的人身权;选项B中的图书产权属于王,姜只享有所有权,可以买卖,不享有复制权,故排除在外;C中的商业表演是一种经济行为,显然是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身权,因此被排除在外;d不能改变结局是为了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属于作品的人身权,不属于作品的财产权,所以排除在外。因此,受试者选择选项a..
问题2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其客户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与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断开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避风港原则,下列事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对于在网站上在线播放的电视剧,单击播放视频先入广告,然后开始播放电视剧,在每集的后面注明网站来源
B.一个动画分享网站为用户提供上传存储空房间供免费在线观看,并在网站首页显示推广图片、播客名称、播放时间等信息,在收到动画所有者通知后已及时删除
C.某网站未经许可提供了一部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网站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视频,并设立邮箱接收版权投诉和侵权通知
D.一部电影被网友上传到网站提供的存储器空,电影被分成四段在网站上播放。被网站管理员警告后,网友删除该电影
【答案】B
【解析】本科目属于单一定义判断的应用型。安全港原则的关键要素是:1 .网络服务提供商;2通知;3移除。选项A中,网站不通知播放电视剧,不触发避风港原则,因此被排除;在选项C中,网站擅自提供play在线服务,属于侵权行为,不在提供搜索或链接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排除在外;在选项D中,网络服务商的自检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利用的避风港原则,因此排除在外。选项b,满足所有要求,因此,选择选项b。
问题3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显而易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卸责任。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情况适用红旗原则: ()
A.未经用户许可,客户端软件可以自动扫描并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
B.a利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免费存储空房间非法经营盗版影视作品;
C.b上传一部正在首映的热门电视剧,网站编辑推荐到下载首页;
D.通过第三方获得具有下载功能的网络电视上的未授权节目
【答案】C
【解析】本科目属于单一定义判断的应用型。红旗原则适用的关键要素:1 .侵犯著作权;事实很明显;3主体是网络运营商。选项A不涉及版权,故排除;选项B,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免费存储服务适用避风港原则,通知后应移除,侵权事实不明显,排除;选项D,C使用第三方软件下载未经授权的程序。下载功能就像用迅雷,网络电视就像能转载迅雷的电脑。属于个人行为,不是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所以排除在外。因此,我们选择选项c。
[附录]
作品人身权的范畴
作品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向公众发表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的产权类别
作品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改编、翻译、编辑、续展等权利。
避风港原则
所谓“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除名”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最早应用于版权领域,后来应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具体来说,当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服务,不制作网页时,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也没有被告知应该删除哪些内容,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和细则
为了平衡避风港原则,给出了红旗原则。
第一,规定搜索引擎的豁免。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作品,在搜索引擎上展示内容不应该被认为是侵权,因为这也是搜索引擎技术存在的前提。搜索引擎不是把内容复制到页面上,而是一种网络快照的方式,应该不涉及侵权,否则这项技术不会发展。第二段可以算是红旗原则的细化。
第二:第一条规定认为,互联网公司应当知道流行影视作品、流行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有义务提高关注度,为这些作品设置列表、目录、索引,提供深度链接。服务法直接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应该知道”,非常符合红旗原则的精神,因为既然已经是“流行影视作品、流行文字作品、音乐作品”,那么就像第二条规定认为互联网公司在推荐作品时应该知道自己推荐作品的归属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应该知道”;其实第三条规定是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在实践中,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规避风险,以他人的名义制作一个“专业侵权”网站,然后与自己的网站进行定向链接。一旦被告,至少他原来的网站是无风险的。第四项属于公开规定。有了这篇文章,实践中也有一些类似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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