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2008年的一个案例。如果现在再读一遍,会有新的感觉吗?
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森、被害人林松岭、车亮、王振超、潘兴、李允智、吴琼来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店。
随后,被告人齐欣和刘丽男,以及受害人李馨雨和王金刚、栾妮和李冯也驱车前往该酒吧。
在酒吧前停车起步的过程中,李馨雨路过站在酒吧前的杨森、车亮、潘兴等人。杨森认为速度太快,表示不满,与李馨雨、王金刚发生口角。李冯把李馨雨和王金刚推进了酒吧。进门后,李馨雨和王金刚又和站在门外的杨森吵了起来,双方都很粗鲁。杨森冲进酒吧,一拳打在李馨雨的眼睛和王金刚的脸上,把王金刚推到楼梯扶手外的滑梯上,王金刚倒在了石椅上。
李馨雨和王金刚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馨雨受他人外力影响,造成左眼睑多处骨折,构成轻伤;王金刚受到外力,导致多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期间酒吧保安上前劝阻,林松岭和车亮不听。林松岭拳打脚踢,和车亮一起把李冯从酒吧拖到门口,把他撞倒。鸾妮拉着林和李走了。这时,齐欣一边打电话一边走出酒吧。杨森冲上去一拳打在了齐欣的头上。林松岭从吧台前拿起一块水泥块,砸在齐欣的头上,把齐欣撞倒在地。杨森和林松岭被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冲上去,两拳打在齐欣脸上,导致齐欣受伤。经法医鉴定,启新头皮裂伤,手部外伤,构成轻伤。
随后,刘丽男、齐新等人围住了林松岭,刘丽男一拳打在了林头的背上,齐新踢了林一脚。杨森、李冯、车亮往前拉,林松岭的外套被扯掉挣脱跑了。刘丽男和齐欣立刻追上了他。林松岭跑到西大治街地铁施工的站岗板,摔倒了。上前按住林,在林头脸上打了几拳,齐新在林头脸上踢了几脚。林松岭被打死。据法医鉴定,林松岭死于头部和面部钝器外力所致的蛛网膜下腔出血。
事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和11月8日逮捕了齐新和杨森。刘丽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丽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受害者林松岭自伤并想逃离战斗现场,导致其当场死亡,齐欣和刘丽男对林松岭进行了追逐、拳打脚踢。两被告人共同犯故意伤害罪,均为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丽男先殴打李馨雨、王金刚,对其造成伤害,齐新本人被杨森、林松岭殴打伤害,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由林松岭共同死亡,应按各自的责任判刑。事发后,刘丽男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
杨森犯罪被处罚后不悔改,挑起事件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伤。他对这个案件的发生和事态的扩大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支持原告林、陆青红、林某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理主张,被告齐新、刘丽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金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补充赔偿请求未获支持。原告李馨雨和王金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理主张应得到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齐新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丽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齐新、刘丽男赔偿原告林李记、陆青红、林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4,534元。2.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森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李馨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36.43元。被告杨森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王金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708.68元。
我们来看一个十年前的案例。
2009年10月,5名歹徒拒捕后疯狂挥舞猎刀杀人——主审被绳之以法。
两名法官走在贵阳市延安西路贵州省高级法院门口时,被五名伺机抢劫的歹徒盯上。在他们被抢劫和反抗后,五个人杀死了一名法官并拿走了财产。2012年5月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对本案主犯林文东的执行命令的决定,同时认定了另外两名犯罪分子梅某、李某,并将其带到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本案主犯林文东是一名居住在毕节市黔西乡的90岁老人。2008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2009年2月28日出狱,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5日被捕。
2009年10月8日凌晨,犯罪分子林文东与同案被告人王江、赵、杨、李(均已判刑)合谋在租用的蓝色别克凯越轿车内抢劫,随后赵驾车在贵州省贵阳市寻找犯罪目标。
林文东等五人开车到贵阳市延安西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时,发现被害人高、李(毕节市两名年轻法官)正在人行道上行走,同意停车抢劫,并进行分工。杨、、李上前一脚将李踢倒,控制住他。
林文东和王江上前一脚踢中了高,高反抗并试图逃跑。赵上前截住高,林文东、王江用猎刀刺伤高的腰、背、大腿、臀部,造成高的左股动、静脉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林文东、王江、赵、杨、李抢劫高、李现金17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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