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在家中被奸杀后,其父母和丈夫起诉住宅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孙亲属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关于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判决。2008年11月,犯罪分子岳某在本市朝阳区某住宅区观察到一起预谋抢劫案。岳某看到小区门口没有安检登记,就选择小区作案。事发当天下午,岳携凶器潜入小区。当他走到受害者家门口时,岳拉开了门。当他进去的时候,他发现20多岁的孙谋独自一人在家,于是他随手把门锁上,然后拿出他的凶器,威胁孙谋交出钱。孙说家里只有300元和几块钱及卢布,于是岳要求孙到银行取钱。岳某劫持了孙谋,乘电梯下到一楼。他感到不安全,然后乘电梯回到孙谋的家。他先强奸了孙谋,然后杀了他,拿了钱和手机,乘电梯离开了。侯月被判死刑。由于岳失业且无赔偿能力,孙的父母及丈夫未对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刑事审判后,孙的父母和丈夫起诉住宅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经调查就让岳进入住宅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责令物业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种损失51万余元。物业公司辩称,虽然《家居手册》中规定物业公司应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进行查询和登记,但在实践中,由于许多小区业主对此表示不满和反对,物业公司采取了灵活的措施,而不是对所有人员进行检查,而是只有在保安发现可疑人员时才进行检查。物业公司履行了安全义务,积极配合警方迅速破案。另外,被害人的安全意识不强,一个人在家的时候没锁门,被劫持后也没有主动呼救。受害者在谋杀中也犯了错误。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一年才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内的秩序。如果犯罪分子入室盗窃的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不等于他们享有的权利,物业公司也没有这个能力。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孙家的主张。小区《住户手册》规定:“为保障小区正常秩序,值班人员应对进入物业的陌生人进行查询,来访者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承认在具体执行中没有对所有进入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登记,提交的“门口人进出记录”中没有岳的记录。一审判决后,孙的亲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担保承诺,构成违约。虽然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其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但并不是导致孙被害及孙家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正确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责任赔偿损失金额为5万元,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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