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薛蛮子嫖娼网络谣言[热门背景]
1.日前,据群众反映,北京警方先后关闭了朝阳区安徽北里的几家卖淫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其中被外界广泛关注的中文名为“薛碧群”的“薛蛮子”被警方当场抓获。经过进一步调查,他不仅嫖娼,还涉嫌聚众淫乱。此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今年8月下旬以来,北京市朝阳区安徽北里有人举报卖淫嫖娼活动严重。接到举报后,北京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先后关闭了几个卖淫窝点,逮捕了27名犯罪嫌疑人。当警方在安徽北巷的一个卖淫窝点现场逮捕两名妓女时,涉案男子声称自己是美国人,并要求律师处理此事。经调查,该男子名叫薛碧群,微博名为“薛蛮子”,是一名美籍华人,现年60岁。涉案女子是河南淮阳人张。中学学历,在深圳工作,今年5月从深圳来北京。
根据薛和张的供词,从今年8月初开始,他们通过梁的介绍建立了联系。在不到20天的时间里,他们先后三次到梁、张在安徽北里的暂住地卖淫嫖娼,共支付嫖娼费用3500元。
警方发现,除了张,薛碧群还与此次行动抓获的几名涉案妇女有卖淫嫖娼关系,多次聚众淫乱。特别是今年5月中旬以来,薛碧群频繁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至少有10名妓女。据涉案妇女称,她们不知道这位老顾客的真实姓名,只知道他的绰号是“老顽童”。他要求“女孩”年轻性感苗条,特别喜欢在同一个地方连续嫖娼或者同时和很多女人凑在一起淫乱,经常拖欠嫖娼的钱。薛碧群嫖娼被捕前一天下午,还聚集了四名涉案女子进行淫乱。根据薛必群的供述,他在国外时染上了嫖娼恶习,来中国后继续频繁嫖娼,几乎痴迷于嫖娼和聚众淫乱。
8月24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通知美国驻华使馆,薛因卖淫被警方拘留。27日下午,美国大使馆派工作人员去看望他。
2.为什么薛蛮子可以长时间带着假面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不被我们的社会识破?原因很简单,就是中国人从来没有过人格独立,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实。没有人格上的独立,就没有独立的思想;没有独立思考,其实就是我们自愿放弃了自己在思考、识别、判断等方面的自我能力。我们只能通过感受或者贴上道德标签或者依靠权威人士和意见领袖的感性等来认识一个特定的人。薛蛮子最充分、最彻底地运用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意。比如薛蛮子包装自己的时候,从学习经历来说,他的头像要么是中国最高学府,要么是世界最高学府,学历更是令人羡慕。这种运用体现了薛蛮子圆滑、世故、聪明的性格。
只是当薛蛮子失算的时候,纸上不会有火,属于薛蛮子的时代最终会变成过去式,预示着中国社会将会有很大的变化。首先,中国社会固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模式已经松动,然后中国社会的管理机制必然会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模式的变化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同时,这样的社会现象说明中国社会开始追求进步,这也是一个值得赞美和鼓励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代表了中国社会已经开始积极融入世界主流文明的现实,最终的利益将是整个民族和社会,这也将成为促进整个民族更快复兴的催化剂。
当然,不可否认,像薛蛮子这样的人是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作为利益集团的代表,他们根本不愿意失去自身利益,也不会牺牲自身利益。长期以来,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权威和意见领袖掌握话语权的正确机会,制造混淆视听、混淆或混淆社会和公众的概念,目的是扭曲整个社会进程的发展方向,维护自己的私利。然而,历史的发展是强大的,永远不会被个人意志所改变。尽管曲折,但它最终会以真实的面目呈现在我们面前。
网络谣言危害极大,有可能伤害到个人,使其没有辩词,在人前抬不起头,甚至有自杀的念头;可能损害企业、单位乃至行业的声誉,使其经营受挫,引起不断的困扰,甚至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面临破产;可能会引起公愤,导致社会动荡。曾经主演过《赤脚青春》的韩国影星金汉超被恶意注册为色情网站。“金汉超经营色情网站”的谣言在网上传开,满嘴儿孙的金汉超面临着“跳进汉江,难以收拾”的困境。美国光纤设备制造商Emulex曾因谣言亏损25亿美元。谣言来源于一封类似新闻稿的电子邮件,内容涉及Emulex公司的运营状况、技术和硬件开发,声称该公司正在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将重新计算利润,该公司的老板已经辞职。这份“新闻稿”被互联网在线网站采用后,彭博、道琼斯、CNBC等知名网站纷纷发布,导致Emulex股价暴跌。
自从信息在人类社会传播以来,谣言似乎一直没有被消除,这与无法使信息全面、完全公开有关。即使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人们需要了解的信息都无法公开或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轻易获取,这是谣言传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基础。如果任何信息(少数需要保密的除外)只要你想查询就能做到权威准确,那么谣言的空传播就会大大减少。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有学者认为“谣言是复杂社会心理现象的一面镜子。从这面镜子里,我们可以看到谣言、谣言、接受者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倾向。”谣言是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副产品和负面影响。网络的虚拟性和发帖的匿名性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在社会舆论环境中,网络V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们良好的形象和观点有利于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否则,他们会伤害他人和自己。所以网络大V要以“薛蛮子”为戒,严格遵守道德法律底线;我们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切实承担起从日常工作生活各个方面传递正能量的社会责任。
3.吴忠民指出,要把包括遏制网络谣言在内的舆论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形成规范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依法追究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向博表示,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要根除网络谣言,首先要明确网络谣言的概念,由谁来识别;其次,要完善法律,使互联网信息相关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接轨,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遏制网络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另一方面,要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倡导网络诚信意识。
你不能做你想做的。智振峰说,消除网络谣言,必须遵循法治的要求,尤其是公民或组织受到谣言伤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但如果造谣中伤,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或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除了法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必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莫表示,控制网络谣言最有效的方法是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让信息公开的速度快于谣言传播的速度,让谣言在“阳光信息”下消失,在政府和公众的参与下形成防止网络谣言的制度屏障。莫建议,首先,政府应与主流媒体合作,建立防范机制,防止网络谣言的传播,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预警机制,防止谣言的传播;其次,要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重点筛查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尽快采取措施控制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最后,当谣言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时,政府应该及时有效地披露对澄清谣言起重要作用的各种信息,使“信息公开”能够遏制谣言的传播。
专家认为,网络世界是一种公共空,所以应该是一种控制网络谣言的公共行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彻底净化网络空。
4.如今,我们迅速迎来了一个“人人都是通讯社,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个性化的自我表达和自由发声,使得一些不真实、引人注目的事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形成网络舆论,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由于大部分网民发现很难真实全面地了解情况,以及“大V”的煽动,面对众多公共事件,网民很难理性看待问题,理性发言。薛蛮子不是第一个从神坛上掉下来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网友的盲目崇拜和跟进,只会掩盖真实的舆论,践踏网络的底线。所以网上说话需要有理有据,有条理,有条理。
正是因为名人的“名人效应”和网友的转载和评论,名人的一些出格言论往往“一石激起千层浪”,极大地扩大了事件的后果和影响范围,不仅损害了网民的利益,也不利于文明网络环境的营造。作为网络名人,“一言一行”既要理性,又要严格自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5.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这一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信息网络的法律界限,为惩治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尺度。根据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超过5000次,或者被转发超过500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司法解释将于今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表示,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谣言、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更加突出。发布司法解释的目的是根据新型犯罪的特点,解释刑法有关规定的法律适用,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极少数网民时不时在网上散布各种谣言,有的拼接图片诋毁他人,有的所谓“大V”账号以“求谣言”、“求证”等手段故意散布谣言,使得部分不了解真相的网民纷纷效仿,损害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公众讨厌这种现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一现象,并在加强日常执法的同时重点打击。
薛蛮子的“华丽”转身让我们再次相信,互联网不是无限的,但也有它的底线。促进媒体时代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个网民的共同努力。
【考点分析】首先总结问题
阅读给定的材料,总结网络谣言如此流行的原因。
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
[参考分析]
一是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没有及时消除,甚至长期存在。
二、有少数个人对社会不满,利用大众的好奇心和从众心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仍不完善,信息公开不及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第四,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为网络社会谣言的滋生和传播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5.网络法律法规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手段。
二、分析问题
参考给定资料,结合当前现实,分析网络谣言的危害。
要求:分析全面,思路清晰,语言流利。
[参考分析]
1.网络谣言加剧社会恐慌。网络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恐慌的导火索,加剧社会恐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第二,网络谣言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网络造谣者迎合了转型期部分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感,利用网民的心理弱点,编造和传播极具迷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从而引发社会危机。
第三,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个行业已经渗透到互联网的每个角落,形成了一批专门发帖的水军。这些谣言不仅诽谤公民和社会组织,还捏造公共事件,不仅侵犯个人权益,污染网络生态,还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第四,网络谣言也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很容易误导不了解真相的网友,损害很多人的利益
三、对策
结合给定数据,探讨如何解决当前网络谣言问题。
要求:措施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参考分析]
首先,要建立健全核实和惩罚网络谣言传播者,特别是谣言的机制。
二、建立高效的信息核查、核实和反馈机制。
第三,建立整个网络系统的协调机制。
第四,建立防范和阻断网络谣言的工作机制。
五、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实施防阻塞措施。
6.巩固预防和阻断网络谣言的群众基础。
第四,公文写作
鉴于数据中提到了薛蛮子等互联网V事件,请以A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名义为小区宣传栏写一份宣传稿,告知居民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谣言,不要传播谣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要求:(1)内容具体,针对性强;
(2)语言贴切易懂;
(3)不注重文笔
法释[2013]21号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现就利用信息网络处理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如果知道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就要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第四条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一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累计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补偿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补偿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经营单位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所列行为的数额达到前款所列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争吵、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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