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市场监督局公布了今年查获的十大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包括商标侵权案件、虚假宣传、“炒信”等违法行为。
据统计,今年1-9月,全市12315中心共受理网络消费投诉2668起,占全市投诉总量的16.52%,是去年同期的4倍。其中,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较为突出。
今年3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启动了“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已在线检查5093家网站和网店,提供书面行政指导259次,关闭4家问题网站,立案170起,结案100起,其中重大案件61起,涉案总金额431.26万元,罚款143.014万元。
针对即将到来的双11、双12,市市场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各种网络平台进行监控,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会提前进行打击;12315中心受理网购消费者投诉后,构成违法行为的,将立案调查。
案例1
七家公司因“单一账单”被罚款
为了增加网店浏览量、交易量和优惠率,温州饭美莎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玛希卫浴有限公司、温州刘闯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通过“单单”形成虚假商品交易记录。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依法责令停止。他们被罚款2万至3万元,罚款总额为150万元
评论:网店刷单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扰乱了市场诚信原则,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案例2
传销建立等级制度是“套路”
温州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上设立了“梦想试点”微信官方账号,分层次设置初级代理、中级代理、高级代理,以门店100元、300元、500元的认购权作为入门认购条件,以85%的返利作为诱因,要求下一家吸纳较低层次的会员,从中开发会员数量,赚取利润。其行为已涉嫌传销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点评: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MLM机构以“微信商务”、“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从事高回报的MLM活动为诱饵。MLM最典型的特征是:引人注目、层次分明、回报丰厚。
案例3
广告中非法使用“极端词语”
温州某网络媒体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的情况下,为温州某整形医院、苍南某整形医院、宁波某医院发布使用偏激字眼的违法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8500元,并处以行政处罚23.2万元。
评论:利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是一种新型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不应该使用绝对的广告语言。
案例4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将受到处罚
原永嘉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技术负责人金克威,擅自以“育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网上销售教学玩具,涉案金额729,785.66元。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62,788.66元,并处罚款1万元。
评论: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案例5
“无证”进口商品不得销售
根据群众反映,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今年年初对孙章章销售的进口化妆品进行了检查。因无法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件》、《进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被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没收库存化妆品322箱,共罚款12731.20元。
备注:进口化妆品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并接受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只有通过检验,才能进口。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检验擅自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6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
在没有获得相关商标手续的情况下,庄玉妍通过QQ订购了标有“新平衡”等商标的运动鞋,并在她的微店中销售。她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被依法责令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标有“新平衡”等商标的运动鞋26双,罚款3万元。
评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相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商标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他人不得侵犯。
案例7
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
长庚耳鼻喉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其网站发布含有虚构、伪造或无法核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并处以2万元罚款。
评论:近年来,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发展迅速。一些医疗机构,尤其是私立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利用新媒体发布虚假疗效和虚假荣誉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
案例8
非医疗器械声称具有治疗效果
平阳市百优工艺品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一款非医用按摩器,并在广告中声称该按摩器具有“增强人体免疫力、调节胃肠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的功能,违反《广告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评论:《广告法》对涉及医疗效果的广告有极其严格的限制。按摩器不是医疗器械,不允许宣传医疗效果和与医疗器械混淆。
案例9
压低同类产品,抬高自己的产品
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一款行李箱,在其网页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并声称其他同类产品为再生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3万元。
评论:企业在推广自身产品的同时,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商业竞争秩序,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10
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
温州永恒鱼粉有限公司声称从日本株式会社引进了先进的技术生产设备,从丹麦引进了标准化的科学生产线,并声称在2014年获得了多项被评为AAA级信用等级的荣誉。但实际上,公司只有一台简易灌装机和一台简易封盖机,从未获得过这些荣誉。他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责令依法整改,罚款3000元。
评论: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往往夸大自己的业务实力,夸大自己的业务量、地区、出口业务量,这些都将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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