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曾春亮杀了人
却还为其提供财物助其逃脱
殊不知,这种行为
已经触犯法律红线
日前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0年8月8日早上8时许
曾春亮
在抚州市乐安县杀人后
逃至丰城市并找到朋友陈某
当日下午14时许
陈某带曾春亮
去崇仁县等地送鸡蛋时
曾春亮在车上向陈某借钱
当日晚上20时50分许
陈某、曾春亮在回丰城的高速上
陈某接到电话得知
曾春亮杀人的事情
但陈某在知道曾春亮
杀人的事实后
仍先后两次
微信套取现金给曾春亮
并请曾春亮吃饭
之后曾春亮离开
被告人陈某明知曾春亮系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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