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万静)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查处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与纵向垄断相结合、横向垄断三起典型垄断案件,均发生在垄断严重的电信领域。
以下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三起案件概况:近日,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吉林省、辽宁省物价局分别对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长春一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电信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了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范围覆盖的社区内,要求只办理宽带业务而不使用固话业务的宽带用户,必须缴纳每月5元的停机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宽带业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吉林省物价局没收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8,230.00元,罚款295,710.75元,占上年相关市场销售额的5%,经济制裁共计823,940.75元。
辽宁省物价局查处了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垂直垄断协议的行为。据调查,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在经营宽带业务时,要求消费者指定固定电话为来人或付费电话,以实现固定电话与有线宽带的捆绑,构成无正当理由搭售固定电话业务的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中搭售商品的规定。同时,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向丹东有线电视公司销售带宽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固定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向终端用户销售的有线宽带产品的种类和价格,限制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在终端用户市场的竞争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与交易对手签订垄断协议,向第三方转售商品。考虑到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积极整改,取消了固网宽带捆绑用户的行为,并与丹东有线电视公司重新签订了《合作意向书》,调整了合作内容,积极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辽宁省物价局对中国联通丹东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671559元。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了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规定中国联通长春分公司将使用长春一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线路资源,在其指定小区开发宽带业务时使用相同的宽带单一产品资费标准,完全排除了相关的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对联通长春分公司和长春一汽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27920.60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强调,电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非法实施垄断行为,消除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范电信资费行为,推进宽带网提速降费》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同时,欢迎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积极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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