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1日电记者蔡燕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次死亡赔付不低于30万元。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相关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为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职工个人。
《办法》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指定应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有高风险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人身伤亡赔偿、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救援、医疗救助、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办法》规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非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延期续保或者退保。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费;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提前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伤亡人员的受益人支付赔偿保险费,或者要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支付。生产经营单位缓请的,受害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偿。
《办法》指出,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取得的保险金额应当执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和岗位不同而区别对待。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保费以各种形式分摊到职工个人,赔偿保险费未及时支付给受害者的,保险机构在预防费用上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非法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处罚的“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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