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4日电-网上购买的化妆品都是假货。网购平台负责吗?化妆品企业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有什么作用?化妆品企业提交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时,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回应热点问题关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从过去的“奢侈品”变成了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必需品,中国化妆品行业在消费者需求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壮大。目前有5400多家认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各类化妆品注册主体8.7万余家,注册产品近160万种。中国也成为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建立了注册人、申报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估、信用体系、责任面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以促进化妆品监管。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为法治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对适应新时期化妆品监管的新形势,促进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
据了解,为确保《条例》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加快《条例》配套文件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化妆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部分部门规章和10余件配套文件已经征求意见,正在按规定程序有序推进。
网购化妆品的问题应该由网购平台负责吗?
近年来,中国的网上销售发展迅速,网上购物化妆品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介绍,在此背景下,《条例》明确规定了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在平台上登记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承担平台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发现其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如果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化妆品信息,建立并实施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立专章,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网上化妆品、清理网线下源头”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上销售非法化妆品,维护化妆品网上消费安全。
如何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企业应树立“质量安全领导者”
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申报人和委托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未按照规定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过去的化妆品质量管理实践中,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并不完全统一,名义上的质量监督员不能全面管理产品质量和安全。一般来说,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控性,即通过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生产过程,检验材料和产品来实施质量管理;R&D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和原材料的安全评估。
为引导化妆品注册人和申报人增强安全意识,确保产品安全,《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申报人和委托生产企业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化妆品企业如何保护配方生产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化妆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信息是产品安全性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化妆品注册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注册人和申报人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信息。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司副司长齐表示,要求注册人和申报人提交安全相关信息是健康相关产品安全审查的常见规则。事实上,过去所有进口化妆品和专用化妆品在注册时都需要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这一次,要求国内非特殊化妆品提交相关材料,也是WTO非歧视原则在具体监管实践中的体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注册人和申报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注册人和申报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齐强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也是监管部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下一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保密措施,确保相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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